04.24 房屋未過戶,房屋徵收補償應該給誰?

根據楹庭拆遷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很多老百姓在徵收房屋時,被徵收房屋已經進行交易但還沒辦理過戶登記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這種情況下房屋徵收補償歸誰所有?

下面楹庭律師就此問題幫大家做一下分析,希望對遇到類似問題的老百姓有所幫助。

1.徵收房屋時,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補償

房屋未過戶,房屋徵收補償應該給誰?

根據《物權法》第9條規定:房屋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享有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配合辦理過戶的債權。

根據《徵收條例》第2條規定,徵收房屋時房屋已經進行交易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徵收部門仍應當對房屋出賣人給予補償。

但房屋徵收實踐中,房屋交易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已經交付買受人使用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此時,如果仍按照法律規定對房屋出賣人進行補償,則有可能導致房屋買受人拒絕搬遷的現象發生。同時,房屋買受人支付了購房款既未獲得交易房屋的產權,也未獲得房屋徵收補償,雖然其可以通過合同向出賣人主張債權,但卻無形中加劇了社會矛盾的產生,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非常不利。

房屋未過戶,房屋徵收補償應該給誰?

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未過戶,房屋徵收補償應該給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房屋未過戶,房屋徵收補償應該給誰?

楹庭律師提醒各位老百姓:確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的徵收中至關重要,作為房屋徵收法律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確定且唯一。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登記原則,當在房屋徵收中出現多個所有權主體爭議時,應當首先明細產權,然後由真正的房屋產權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徵收人訂立房屋徵收補償與安置協議。明晰產權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的方式進行。在簽訂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後,須儘快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明晰房屋所有權人,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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