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窮盡一切辦法,質疑毒品案件鑑定文書,讓不該死的人不死

01處罰鑑定人和鑑定機構違規的理由

根據司法部網站信息,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作為司法鑑定機構主管單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141起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筆者統計了一下,行政處罰的主要理由是:1、超範圍鑑定;2、鑑定人嚴重不負責任;3、鑑定人提交虛假學歷騙取登記;4、未遵守技術規範;5、違規收費;6、鑑定人不具備相關專業經歷、不遵守鑑定程序;7、代鑑定人簽名;8、內部管理不規範;9、指定不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人實施鑑定;10、未履行迴避告知程序;11、鑑定意見書內容不嚴謹;等等。

上述1、2、4、6、10和11項也是我們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針對公安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文書在法庭上經常發表的質證意見,但往往阻止不了法院對該鑑定文書的採信。

出於毒辯律師的職業敏感,筆者急忙打開了公安部網站,查詢公安部網站有沒有類似的處罰決定,沒有發現任何對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處罰決定;也沒有發現有資質的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具體有哪些?這一點,公安部要向司法部學習,公開對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處罰決定,公開有資質的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名錄。


窮盡一切辦法,質疑毒品案件鑑定文書,讓不該死的人不死


02案例比較

關於未遵守技術規範,筆者打開浙江省司法廳2019年第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理由是:鑑定人未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未對進樣位置進行仔細核對確認,在鑑定對象與受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情況下,錯把他人的血樣檢驗結果當做被檢人的血樣檢驗結果出具鑑定意見書。

再打開陝西省司法廳2017年第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理由是:套用他人圖譜,篡改檢驗數據,提供虛假鑑定意見,及由他人代簽名。

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公安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文書決定著被告人的生和死,更應該公開、透明,讓每一份毒品案件鑑定文書經得起歷史檢驗。


窮盡一切辦法,質疑毒品案件鑑定文書,讓不該死的人不死


筆者也舉兩個自己經辦的兩個案件。

2014年某市發生一起販賣冰毒30公斤的毒品犯罪案件,當地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受辦案單位委託出具了一份定性定量檢驗報告。該報告將定性鑑定意見記載為“送檢檢材1和檢材2均檢驗甲基苯丙胺出成分”,筆者向主審法官指出該鑑定意見是錯誤的。在法庭上,主審法官問鑑定人正確的鑑定意見是什麼?鑑定人說正確的鑑定意見是“送檢檢材1和檢材2均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鑑定結論寫錯是不該發生的事情,至少說明該實驗室管理混亂,鑑定人、複核人責任心非常差。筆者沒有見到法院向該鑑定機構或者其上級部門發司法建議書,而是法院維持了判決兩名被告人死刑的一審判決,搞得筆者不得不到北京找大理寺卿闡述筆者的委託人不該判死刑的理由。

上述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出具該案檢驗報告時尚未通過CMA資質認證,根據國家規定,省公安廳是不應當給該公安司法鑑定機構許可包括毒品檢驗項目的《司法鑑定機構資格證書》,但事實上該鑑定機構是有包含毒品檢驗項目的《司法鑑定機構資格證書》,為了保命,我們還起訴了省公安廳違法許可,但都不能動搖法官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心。

2016年某市發生一起製造100多公斤氯胺酮(固體氯胺酮60多公斤,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體40多公斤)的特大製毒案,當地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受辦案單位委託出具了一份鑑定文書,給出了檢出了氯胺酮成分和含量是多少的鑑定結論。該鑑定機構通過了CMA資質認證,但筆者發現該鑑定文書上記載的鑑定標準沒有在CMA證書所列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內,也就是說該鑑定機構超範圍鑑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該鑑定文書不具有社會證明作用。

我們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調取鑑定內檔,但法院只是讓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沒有理會我們的各項申請。

我們還向國家認證認可鑑定管理委員會投訴該鑑定機構超範圍鑑定,該委員會回函確認了公安司法鑑定機構超範圍鑑定的事實,認可該鑑定文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

我們沒有見到它是如何處罰該鑑定機構的,而是書面告知我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維護我們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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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呼籲依法制作鑑定文書

公安司法鑑定機構能否改革,如何改革,那是未來的事情,是國家考慮的事情。作為一名毒品犯罪辯護律師,我們呼籲毒品案件鑑定文書依法制作,依據《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四條製作,具體講:

(1)履行迴避告知義務。

辦案單位將檢材送檢前,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鑑定單位名稱和鑑定人名字,詢問是否申請鑑定人迴避。

(2)將辦案單位送檢的檢材拍照,並把相應的照片附在鑑定文書上。

將辦案單位送檢的檢材拍照,並把相應的照片附在鑑定文書上。這樣操作便於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辨認送檢的檢材是否來源於案發現場,根據有關規定,送檢的檢材需要封存,偵查人員和當事人在檢材包裝上簽字。如果照片中的檢材沒有當事人簽字或者與稱量錄像中的檢材外觀不符,顯然該檢材不是來源於案發現場。

(2)將鑑定過程寫在鑑定文書上。

鑑定過程對於鑑定文書質量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至少讓我們相信鑑定人確實鑑定了,而不是直接寫個鑑定結論,簽字蓋章。

通過鑑定過程,我們也能發現鑑定人操作是否符合規範,相應的鑑定結論是否客觀真實。

(3)把分析意見寫在鑑定文書上。

鑑定過程客觀記載在鑑定文書上,還需要必要的專業分析,這不僅是說服當事人、辯護人必需的,也是鑑定人的法定義務。

(4)附上色譜圖和質譜圖。

色譜圖和質譜圖是電腦自動分析的結果,是必要的附件。把他們打印出來附在鑑定文書上,我們認為這是鑑定人的法定義務,也是提升鑑定文書質量的重要措施。


窮盡一切辦法,質疑毒品案件鑑定文書,讓不該死的人不死


04辯護人積極主動,窮盡一切辦法質疑鑑定文書。

為了實現毒品案件鑑定文書依法制作,為了實現上述基本要求,需要我們辯護人積極主動。

我們可以要求法院調取鑑定內檔,至少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中,我們必須申請調取。鑑定是一門科學,內檔能印證鑑定人有無鑑定操作,是否依規範操作,有任何疏忽、省略均會影響鑑定結論的客觀準確。

我們可以要求鑑定人出庭,當然前提是你有能力發現鑑定文書中重大瑕疵,讓法官認為有必要通知鑑定人出庭說明情況。

我們可以向公安司法鑑定機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其使用的鑑定方法和標準。

我們也可以投訴公安司法鑑定機構不符合規範的行為。當然前提是辯護人發現鑑定文書中的嚴重質量瑕疵,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進一步推進,我們相信鑑定會更加公開、公正。

當前,為了我們的委託人,辯護人應當窮盡一切辦法,積極主動質疑鑑定文書,動搖法官內心確信,讓不該死的人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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