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屬附表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汙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須於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完成排汙登記。
附表之外的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完成排汙登記。新建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或者在實際排汙之前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
廣東省已於2019年8月起取消廣東省排汙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原“廣東省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汙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
各排汙單位應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申領排汙許可證或填報排汙登記表。附表:
2020年4月30日前須申領排汙許可證的33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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