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一民警拿了同学24万好处领刑3年罚20万





一民警拿了同学24万好处领刑3年罚20万


4月18日,平利县法院对汉滨区公安局网安大队赵某受贿案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赵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24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平利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向其同学李某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参数和相关情况,为李某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用于个人支出。

平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权力,多次违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身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心存侥幸心理,自认为对方是自己同学,不会东窗事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以受贿罪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赵某最后陈述:一开始对受贿行为持抵触态度,后来放松警惕,有一种“温水煮青蛙”的思想作祟,在细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积小成大,辜负了党对自己多年的培养,并给家庭和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自己将不再上诉,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深刻吸取教训,严以律己,老实做人,踏实做事。

法官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受贿罪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文/图 西安晚报记者张松 通讯员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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