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窃电“挖矿”,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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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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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 孔令伊 陈兴华

案件简述

2019年8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镇江“3·7”特大盗窃电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至此,采用“挖矿”设备盗窃电能,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的2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本案中,警方查封比特币“挖矿”设备3000余台。

据悉,2019年3月,国网江苏镇江供电公司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分析,发现部分10 kV线路有用户大量用电,但电能表计数显示却极低,遂怀疑该地区存在重大窃电违法行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获知以兰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在镇江新区和丹徒区辛丰、谷阳等地租赁厂房批量安装比特币“挖矿”设备,实施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比特币是一种以点对点网络借款形式存在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依据特定算法通过计算机的计算而产生。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来采集比特币的特定机器。近年来,此类窃电案件频繁发生。2018年1月2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就对于苗某某、周某某等盗窃电能案进行了判决。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控制中心31号泵站(以下简称“31号泵站”)工人苗某某结识了王某某与印某某,并与印某某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将泵站的电低于市场价出卖。苗某某将31号泵站的电接入王某某与印某某的一出租房内,以供两人共有的290余组莱特币挖矿机及王某某单独所有的10余台阿某型挖矿机运行。31号泵站班长周某某在发现苗某某伙同他人私自接电后仍放任其继续使用窃取电能,并同意李某(另案处理)将31号泵站配电柜内的电线私自接入蒋某(另案处理)的家中,将窃取电能供蒋某家中的10台以太币挖矿机运行。随后汪某某又在苗某某的帮助下,将31号泵站一个废弃老泵房内的电私自接入泵站的变压器中,窃得电能并供给其所有的63台蚂蚁S3型比特币挖矿机运行。经鉴定,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印某某、汪某某窃取电能分别价值人民币十九万余元至七十五万余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印某某、汪某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能,五人盗窃电能数额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十年,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随着比特币交易市场的发展,我国境内已发生多起以窃取电能供给比特币挖掘机使用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影响。本案即为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1.窃取电能供给比特币挖矿机使用的行为定性

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窃电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刑法学界主张两种观点:一种是认定为盗窃罪,一种是认定为侵占罪。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窃电行为的判决均为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认定为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印某某、汪某某几人共谋,私自将31号泵站的电接入出租房内、家中及变压器中,窃取电能价值人民币共计二百五十七万余元,供给上百组挖矿机使用,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2.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盗窃罪的定性不当是否成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王某某盗窃罪名不当,应当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某的挖矿机在进入该场地之前全部窃电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毕,而对于窃电工作王某某是没有参与且不知情的。被告人印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印某某的用电行为是合法行为,在企业用不完的情况下对剩余电力进行出售是合理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印某某二人明知周某某、苗某某是31号泵站的工作人员,还与之协商电价。王某某与苗某某签订合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买卖价格低廉的用电,应当知道购买的电是不正常的用电。被告人苗某某明知自己接出的电是从31号泵站偷来的,王某某也明知一毛五每度的电价过于便宜。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行为是盗窃用电行为,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因此,对于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故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盗窃罪的定性不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3.窃电行为的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比特币挖矿机窃电金额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实践中,一般采取对比特币挖矿机运行流程和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的方法,通过计算比特币挖矿机的上网时间确定比特币挖矿机的运行时间,再乘以单位耗电量,能够得出每台比特币挖矿机的实际耗电量。经过价格认证后,作为认定窃电金额的依据。本案当事人盗窃电能数额共计达到二百五十七万余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最低窃电数额为十九万人民币,最高窃电数额为七十五万人民币,均属于盗窃公共财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传统的窃电通常从电能计量的基本原理入手,通过改变电压、电能、功率来使电表慢转、停转甚至反转的方式,私自从供电局电网内接线用电或对现有包灯用户进行私自增容等手段来实现。随着比特币的价格持续走高,犯罪分子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盗窃电能来满足“挖矿”设备巨大电能量的需求,从而获取比特币谋利。这种比特币挖矿机新型窃电具有窃电量巨大、形式隐蔽及集团化作案的显著特征。比特币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还严重扰乱了正常供电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

有效打击此种窃电行为需要有关电力企业和警方的通力配合:供电公司通过智能管理技术实时监测用电情况,精准捕捉异常用电行为,尤其是对偏远、隐蔽的城市郊区、废弃工厂等处应尤为关注;公安部门收到窃电线索后,迅速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展开调查,查获犯罪证据。实践中,还有相当多的窃电者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以为只是补交电费即可,因此,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此外,从根源上来说,对比特币“挖矿”产业加强规制是治本之策。2018年1月,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曾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淘汰类产业,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类目,然而11月正式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却将此条删除。从规范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讲,比特币“挖矿”产业政策导向应予以明确,相关经济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该产业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钟晓君:《窃电行为的法律研究及立法分析》,复旦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2.彭荣才:《盗窃电能落法网依法严惩定不贷》,载《农村电工》,2019年第12期

3.王昕、田猛等:《一种基于状态估计的新型窃电方法及对策研究》,载《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16年第23期

4.王秋云:《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应大力打击窃电行为》,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第16期

5.严文藻:《试论盗窃电能犯罪中的数额及认定》,苏州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5.张婷 霍鑫,《比特币“挖矿”窃电:再隐蔽也难逃法网》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65649

6.贾大有,《官方确认!新疆将清退违规用电“挖矿”企业》

http://www.sohu.com/a/243218129_100213435

7.《打击新型窃电犯罪 河北警方重拳出击 收缴比特币矿机6890台》

http://www.sohu.com/a/362006665_260616

8.高玥 王运喜,《江苏镇江"3·7"特大"矿机"盗电案同案犯落网》

http://news.jcrb.com/jxsw/201909/t20190902_2044226.html

9.苗某某、周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0504刑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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