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被全網通緝的“梅姨”,在15年前拐賣的一名男嬰申某(聰)被公安機找回,他的親生父親已經準備與兒子相認,申某在15年前被人販子拐走,當時還是一名1歲的嬰兒,現在已經是一名少年。
據報道,申某明確表示想跟親生父親回家。毫無疑問,人販子會構成犯罪,我們在此談一下,申某的養父母,是否觸犯了刑法?
瞭解一下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刑法》第241條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兒童後,又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又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數罪併罰。如果收買後又出賣的,按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特別注意的是,對被收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實施了收買兒童的行為,對象必須是被拐賣的兒童。收買是指將兒童當作商品買回,與收養有著明顯的區別。
2、主觀是故意的,一方面,收買人明知自己所收買的是被拐賣的兒童,另一方面,也知道的收買行為侵犯了兒童的人身自由與安全。
申某的養父母是否可以脫罪?
根據前面的《刑法》規定,我們需要先判斷,申某的養父母,是否構成犯罪?如果他們想脫罪,需要從客觀與主觀入手,例如下面的兩種情形:
第一、申某的養父母當初並不知道申某是被拐賣的,以為申某隻是某戶人家生了沒有錢養,他們收養而已,這種情形當然不構成犯罪。
第二,即使知道該嬰兒是被拐賣的,但為了讓這個嬰兒早日脫離人販子的控制,而對其進行收買,後面曾經想辦法幫嬰兒尋找親生父母,但實在找不到。對於這種情形,也不會構成犯罪,因為主觀上沒有侵犯兒童人身自由的故意。
可以從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如果申某的養父母知道申某是被拐賣而收買來自己養的,很明顯,構成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是,如果他們沒有虐待申某,也沒有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後,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或者將兒童送回家庭,或者交給相關部門,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查了下判例,對於構成該罪的,判處緩刑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
其他可能構成犯罪的人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仍然向其提供兒童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共犯 論處。
在現實中,就有很多村裡的幹部,看到某戶人家收買了兒童,就會幫他們提供相應證明,讓該兒童的身份“合法”,這樣的操作加大了找回兒童的難度,同樣需要處以刑罰。
注意一下,如果收買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提供幫助的人,也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罪與非罪的影響
一方面,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兒童都處以重刑,那麼對於那些已經被拐賣的兒童的親生父母來說,並不是什麼好事,收買人可能會千方百計掩蓋事實,因為一旦事發,自己可能會進去坐牢,這樣會導致很難找回已經被拐賣的兒童。
另一方面,如果對於這些收買人不處以刑罰,後果就是,很多人都會去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這樣就導致人販子更加猖狂,兒童將會更加危險,這類犯罪可能會更多。
最後,筆者希望,更多失散的家庭能夠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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