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甘肅出臺意見加強懲治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為進一步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力度,有效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日,甘肅省檢察院與省高法、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共青團甘肅省委、省婦女聯合會9家單位會簽出臺《關於加強懲治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最大限度地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意見》共二十條,從法律監督、強制報告、提前介入、法律援助、一站式詢問、司法救助、入職查詢、從業禁止、適用對象、信息保密、監督管理、普法宣傳等方面,就加強懲治和預防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強制猥褻、侮辱,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等違法犯罪作出詳細規定。

《意見》進一步對各部門職能進行了明確,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專門工作機構或專門辦案組織、專人負責並依法從嚴懲治辦理。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共青團、婦聯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應當按照職能,詳細瞭解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時間、原因等情況,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情形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備案,同時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相關單位建立聯絡員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的普法責任制要求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敦育,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教育引導全社會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形成自覺與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作鬥爭的良好環境。

《意見》強調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規定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或者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派員提前介入偵查活動,監督引導偵查取證。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機關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立即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對《意見》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於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部門不依法及時履行職責,或落實本意見相關規定不力的,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書》等方式督促整改。

《意見》提出了對未成年人的相關特殊保護措施,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詢間未成年被害人以一次為原則,儘可能避免反覆詢問。相關單位對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相關內容,應當予以嚴格保密。此外,對於有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將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被從業禁止的對象包括學校、幼兒園教師,各類培訓機構的培訓師、教練,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工作人員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以及保安、門衛、宿管、駕駛員、保潔員、食堂工作人員等在校園工作人員,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舉辦者、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成員、監事等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幼兒園和培訓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招募的志願者、義工及支教人員等參照適用。

《意見》還就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問題作出規定,對因經濟困難等原因不能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為其申請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對家庭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或者急需救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啟動司法救助,必要時也可申請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積極對未成年被害人開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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