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五-六)


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五-六)

常州市法宣办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3月

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五-六)


1、生产假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


制假、售假,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也包括部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以假论”的情况。仅从字面意义上看,很难准确判断该行为“假”的程度。


该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若生产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内,但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若生产的口罩、防护服等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内,则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与其他罪名产生竞合的,择一重罪处理。所以,生产“假口罩”的行为要视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注意的是,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都属于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注册管理的二类医疗器械。为了应对突然肆虐的新冠病毒,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启动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对所有疫情防控所急需的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开展了应急审批。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


生产、销售医用器材等特定物品之外的其他伪劣防治、防护物品或者食品、日用品达到一定数额,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解读 ●


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高价销售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


有些不法商贩趁火打劫,在网络、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高价销售普通口罩、消毒酒精等紧缺物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许多非法经营行为涉嫌的是违反行政许可制度,但与此不同的是,将高价销售医用口罩等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从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这一角度考虑的。


●非法经营行为 ●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解读 ●


囤积居奇,就是大量收购、储存商品或市场上比较稀缺的物资,等待时机,高价出售,并且出售的物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对该行为的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列举在条文中,但考虑到上述行为不仅属于价格违法,还因其在特殊时期投机倒把,造成紧缺物资流通困难,严重扰乱市场,因此该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处罚必要性。


当然,在审查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时,应当考虑到疫情期间的市场供需、春节期间人力成本和交通管制期间的物流成本等因素,不能一刀切。


3、疫情期间,要提防哪些市场不法行为?


主要还是容易受到虚假事实的影响,导致个人的财产损失。疫情期间出现了各种防不胜防的“陷阱”。


●不法情形1 ●


有些商家为了在疫情期间扩大销路,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涉嫌虚假广告罪。


【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解读】

疫情期间,部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提高销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虚假宣传,比如有的药店把普通药品宣传为“抗新冠病毒药品”,有的声称某药品、保健品能够抗新冠病毒,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明知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提供广告宣传帮助行为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不法情形2 ●


不法分子借机骗取他人的财物,涉嫌诈骗罪。前者主要靠“夸大其词”或“言过其实”的宣传,以达到抬高购买其产品、服务等的必要性之目的,后者主要靠“无中生有”或“隐瞒真相”等行为,骗取他人钱款,以达到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行为】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处罚。


【解读】

举例说明上述诈骗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

冒充慈善机构假借募捐名义;

冒充航空公司、旅游平台客服假借退机票、火车票名义;

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假借办“健康证”名义;

冒充学校工作人员,以孩子在学校里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需要住院费为由等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此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此处与虚假广告罪不同的是,该行为最终目的是非法骗取公私财物。


不论虚假广告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其背后的虚假信息“传递”和“扩散”机制,都可能伴随着“谣言”这个“中间宿主”而对人们的思维产生不当影响,因此在特殊时期的信息甄别方面,应保持冷静、理性的头脑,正确防控疫情,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五-六)


新冠肺炎疫情对市民的衣食住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多地频发。针对涉疫消费纠纷,本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从多个角度作出相关提示,希望能及时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基本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其中,前四种类型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几率较高。


1、安全保障权


●案例 ●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了稀缺品。方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从外地批量采购了二层、三层口罩。这些口罩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也没有中间过滤布,仅是用两层无纺布直接制作而成。方某某明知这些口罩并没有防护病毒的功能且系三无伪劣产品,仍在网上及线下向全国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牟利。


●解读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疫情期间,部分不良商家借机出售假冒、伪劣、“三无”防护用品,这些商品的质量性能没有保障,在疫情时期起不到应有的防护功能,极有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有部分商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消费欺诈,骗取消费者财物。


2、知悉真情权


●案例 ●


疫情期间,某公司宣称其研制的某茶饮对新冠病毒可防可控;某母婴店宣称某蛋白产品可抑制 SARS 冠状病毒感染 ;某网店宣称其销售的洗手液10秒可杀死冠状病毒。


后经有关机关认定,以上产品的功能均系虚假宣传,并未经过任何科学检测认证。


●解读 ●


为消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当前形形色色的防疫信息层出不穷,部分商家刻意误导、夸大宣传,兜售未经验证的所谓防疫抗疫商品,消费者如不理性对待,容易因盲目相信虚假夸大的信息而上当受骗。


3、自主选择权


●案例 ●


某药店在疫情期间囤积大量口罩、消毒酒精等防护用品,但对该类商品拒绝单独进行销售,反而以“防疫礼包”的名义将口罩、消毒酒精与部分高价药品和家居用品进行捆绑销售。


●解读 ●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疫情期间,会有部分商家利用稀缺防护商品,进行捆绑销售、附条件销售,强迫消费者接受本身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鉴于捆绑销售、有条件销售属于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的一种,故因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交易并投诉举报。


4、公平交易权


●案例 ●


某大型超市在疫情期间,对多个品种的绿叶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大幅度进行涨价,部分蔬菜涨价高达3到7倍。


某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但对于正常购买的订单均不予发货,反而在消费者下单后,联系消费者进行所谓协商,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的快递费、加急费等额外费用变相加价销售,以赚取不正当利益。


●解读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一方面要理解疫情期间因物流困难、经营成本上升等导致的部分生活物资价格上涨的客观现象,同时也要谨防部分商家囤积居奇、以次充好、胡乱涨价,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1.擦亮眼睛辨是非。


面对防疫信息时,消费者务必擦亮眼睛、保持定力,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疫情防控信息,不轻信、不购买、不使用未经官方认可的防疫抗疫物品。建议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渠道购买,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和质检证明,不轻信虚假夸大的信息,以防上当受骗。针对商家提供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应耐心查看是否包含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尤其在电商购物中对相关信息更应谨慎对待。


2.留存证据防争议。


消费者要强化留存证据的意识,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养成及时索要发票的习惯,留意广告宣传、店堂告示。电商购物时要保存交易凭证、消费和聊天记录,网址链接、网页截屏等,为有效维权打好基础。


3.客观理性提主张。


消费者要根据权利受损的类型及其对应的法律规定,合理合法提出主张。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其中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最低500元。其中涉及食品的,如果商家明知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最低为1000元。涉及药品的,如果经营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除获得相应赔偿外,还可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维权途径多样化。


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通过聚投诉、黑猫投诉等第三方公益性网络平台进行曝光并投诉。

(3)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介入调解。

(4)通过12315电话热线或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6)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经营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


附:

关于企业、市民防控疫情的热点法律知识,请至常州市司法行政网下载:

《常州市企业防控疫情与延迟复工法律知识问答》

http://sfj.changzhou.gov.cn/html/sfj/2020/KNIKJOFA_0207/14850.html

《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http://sfj.changzhou.gov.cn/html/sfj/2020/KNIKJOFA_0207/14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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