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以租代徵行為有問題!農民被“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以租代徵想必大家在生活中都有過一些瞭解,首先我們對它的基本含義再做一遍解釋,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法律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來轉為農用地,將有關的農用地轉院手續辦妥當,而以租代徵則說的是從農民中得到的土地是通過簽訂租賃的合同,並且把農用地直接投入市場當做農業用地使用,沒有走法定的徵收程序。

以租代徵行為有問題!農民被“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地方行政機關和村委會一起經辦租地的協議,也是由村民和當地的單位簽訂的,直接會用於非農業的建設,合同期限可以自由決定,有短的也有長的,那麼這樣一來就暴露了一個非常鮮明的問題,出租人如果想要在租期滿檔的時候將土地順利的要回來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目前土地改革工作正在迅速的開展著,當行政機關不再壟斷住房供地,加緊介紹農村集體經營信用建設用地的時候,農民朋友們對此也感到非常的困擾。

很多農民朋友們向律師諮詢了這件事,有人問到出租的土地最後不能確權到底是真的嗎?

最後自己先前莫名其妙出租的土地能要回來嗎?對於大家提出比較多的幾個疑問今天我們就做進一步的分析和回答。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證的若干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租或者轉讓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這是一種違法供地用地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將其看作是在確權時候違法出租區的土地,但是遇到情形嚴重的情況,很可能最後就沒有辦法收回自己的土地。

以租代徵行為有問題!農民被“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從開始到結束,以租代徵這樣的用地方式都是被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許的,這種方法不僅侵害了農民的合法利益,而且與法律還相違背。那到最後是否能夠取消呢,農民兄弟是否又能夠要回自己違法出租的土地呢?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出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說因為破產兼併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如果地方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用地單位租用了農民的土地,沒有按照法律來進行,與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相違背,那麼農民朋友們就可以清楚這種是屬於違法,法律規定的租賃合同可以申請認定,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將自己的土地要回。

以租代徵行為有問題!農民被“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當然也要告訴大家,不能說是自己採用了救濟途徑就鬆懈了警惕性,如果有人來徵地大家還是要讓自己的大腦保持清醒,在該拒絕的時候理智的拒絕,遇到了強行徵地的地方行政機關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

律師最後讓農民朋友們弄清的是,在以前對於集體土地徵收的說法已經有了很多種,而現在也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階段,各地區可能都會出現這種類似的徵用方式,大家一定要分辨清楚,遇到不明情況向專業人士提出諮詢。

■ 專業的行政法領域律師,定期提供行政法知識的交流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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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


以租代徵行為有問題!農民被“租”出去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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