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議苑丨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改,將有何影響?

議苑丨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改,將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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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分別於2001年、2006年制定。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近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佈,在降低進入門檻、擴大業務範圍、簡化業務開辦條件等方面給予外資銀行險企更多實惠。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主持人:趙 鑫

嘉 賓:匡賢明(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經濟所所長)

張敬偉(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餘凌曲(中國開發研究院金融與現代產業研究所副所長)

《決定》將產生哪些影響?

匡賢明:總體上將產生兩方面的影響。一是為原來的開放舉措和開放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配合明年1月即將落地的《外商投資法》,調整與這部法律不相適應的條款。二是為推進金融開放提供更大的制度空間,通過《決定》的實施,外資保險企業、外資銀行企業開始得到平等的國民待遇,可以在競爭中性的制度環境下開展經營活動和市場競爭。由此將明顯增強外界對中國擴大開放的信心,穩定外資的投資預期。

張敬偉:首先,《決定》體現中國繼續擴大開放的決心與自信,金融市場的開放牽涉金融風險防範和宏觀經濟安全,讓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更便捷地進入中國市場,意味著中國金融市場具備了防範重大金融風險的能力。

其次,《決定》為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開展業務提供了法治保障,拓展了市場發展空間。這將使中國銀保市場變得更加多元,一方面有利於倒逼中資銀行和保險企業提升競爭能力,另一方面也給消費者提供了更多選擇空間。

餘凌曲:一方面,有利於我國提高金融開放水平。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體系國際化水平偏低,與我國經濟的開放水平和國際地位不相匹配。通過降低准入門檻、擴大業務範圍等政策實施,可以加快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特別是以前因政策原因不能進入,規模相對較小但具有特色、發展良好的中小型外資金融機構,構建起多層次、多元化的外資機構體系,大幅度提升我國金融對外開放水平。

另一方面,有利於我國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中國通過大力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既能引入國際先進金融創新理念和經驗,又能倒逼中國金融機構提升服務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進而推進中國金融業提升效率並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降低外資銀行業務開辦條件方面的開放政策受到外界廣泛關注。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的定期存款從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降為50萬元人民幣。如何理解這一舉措?

餘凌曲:這標誌著外資銀行業務範圍得到進一步拓寬,也使外資銀行切實享受到國民待遇帶來的實惠。

長期以來,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以外匯業務和企業人民幣業務為主,而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涉入較少。對外資銀行吸收中國公民存款的業務做出額度下限管理,是中國監管機構對外資銀行進行的審慎監管,這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是中國對外資銀行在中國開展業務的一種便利和優惠。伴隨著外資銀行在中國相關經營經驗的豐富,外資銀行有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特別是針對中國境內公民提供金融服務的動力和意願。因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的意願,在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的大框架下放鬆人民幣存款下限管理,支持外資銀行深入拓展中國市場,為中國居民和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匡賢明:這實質上是放寬了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再加上外資銀行可以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其與中資銀行在業務範圍方面實現了基本一致。當然,對於公民個人的業務,還有放寬的空間。比如,在統一監管下,可以考慮允許外資銀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的定期存款從每筆50萬元降到10萬元,也可以從定期放開到活期,由此逐步實現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完全一致的業務範圍。

張敬偉:一是便於中國公民享受外資銀行的金融服務,使中國消費者的選擇更加多元,也讓外資銀行擁有了範圍更廣的客戶群,為其帶來更多收益。二是說明金融政策層面還給中資銀行留有提升競爭能力和改善服務的空間。50萬元的存款門檻依然較高,中資銀行還有存量優勢可以利用,但提高對外資銀行的開放程度已然成為一種趨勢,這將倒逼中資銀行加速改革。

《決定》還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張敬偉:首先,《決定》提出,允許外資銀行從事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這說明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在業務範圍上已趨一致。其次,《決定》關於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企業市場準入方面的規定,已超出我國加入WTO時的金融服務開放承諾,這顯示了中國繼續對外開放的信心與決心。更重要的是,中國金融市場的擴大開放並非“大撒把式”的開放,而是建立在依法合規監管基礎上的,應該說,放得開、搞得活、管得住,是“條例”修改的中心思想。

餘凌曲:一是以法律方式明確了更多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途徑。例如,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方式進入國內,這些都是原來沒有的。

二是大幅放寬對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限制。例如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原有業務範圍基礎上新增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等業務,並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推動外資金融機構和國內金融機構各自發揮所長,同臺公平競爭。

匡賢明:一是注重風險防範。“放得開、搞得活、管得住”,是金融開放的基本前提。這次修改在監管上做了相應的優化,比如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也通過規範高管兼職、交易條件等方式,強化子行和分行經營規範性和獨立性。

二是強調在開放中推進簡政放權,縮減和優化行政審批。在審慎監管前提下,進一步優化行政許可流程,提高審批的效率,讓外資金融機構集中更多資源在中國發展。

三是著力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決定》將有助於打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不僅對外資企業是一個重大機遇,也是一個倒逼內資企業學習、提升的過程。雖然這個效應在短期難以顯現,但中長期內必然對金融高質量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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