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把房子震塌了,但房貸還在……|愉見財經

地震把房子震塌了,但房貸還在……|愉見財經

汶川大地震,直接經濟損失8451億元。這麼大一筆錢,怎麼出?

靠政府財政撥款、靠各省市對口援建、靠號召民眾慈善募捐……遇到災年,這樣的流程是司空見慣的。

人們似乎忽略了一樣東西:保險。因為在我國,巨災保險的數額和佔比,都小得可憐。

在國際上,從總額來看,巨災損失裡,來自保險的賠款一般可以覆蓋掉20%~40%。

比如全球保險行業的第一名噩夢年份(算總賬虧得最厲害)是2011年,那年的主要災難是日本海嘯和地震。當年其它自然災害暫不統計,僅僅看地震,總損失為2520億美元,其中保險賠款就有572億美元,佔總損失的22%。

全球保險行業的第三名噩夢年份(算總賬虧得第三名厲害)正是去年,主要災難是美國三大颶風和野火,以及南亞洪水。去年所有的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造成的全球經濟損失總額約3060億美元,根據慕尼黑再保險的一份數據,全球保險業付出的賠償超過1300億美元,也就是超過了40%。

可是在汶川大地震後,8451億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裡,整個保險業最後的理賠,只有20億出頭。也因此,汶川大地震的2008年,排不上全球保險業的噩夢年份。

(全球保險業第二大噩夢年份是2005年,主因同樣是因為美國若干次颶風。)

對比汶川地震下20億人民幣的整體賠付,去年10月份美國加州野火後,當地葡萄酒產區因為野火導致的住宅和商業索賠就高達94億美元(合近600億人民幣)。

對比汶川地震下20億的保險理賠,為汶川地震慈善捐款的總額超過了650億元,亦即來自全國(全球)的捐款都是保險的30多倍了。

再對比加州居民住宅毀於野火,就去找商業保險索賠去,汶川地震後其實出現了一批受災區域的房貸者貸款斷供現象(汶川地震涉及四川18個市或州,及甘肅、陝西、重慶部分地區,受災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里,直接受災人口1000多萬)。“愉見財經”當時瞭解過,為了避免社會動盪,銀行體系曾一度允許受災群眾暫緩償還房貸。但是,缺少保險機制作用其中,銀行業能做的也僅僅是暫緩,肯定沒法兒免除債務。房子都震後受損了,房貸卻一點沒損;其它家庭財產少了,還貸問題就變得更加壓力山大。

綜上,如果僅僅站在政府、或受災群眾的角度來看,有巨災保險,就能緩上一大口氣。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如果災後有來自保險的、亦即其財政表外資金的應援,那麼大災之年的財政壓力就可被對沖、分散。

當然像汶川這樣的地震損失的確太大,用30%、40%這樣保險理賠比例去假設也不科學,但有前保監會人士曾在某年兩會上假設過15%的比例,那也有1270億元左右來自保險業的支付賠款。關鍵時候的1200多億,是可以大大減輕政府和財政負擔的。

保險,本應是最大的商業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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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理論都是很好說的,真要推行起來,最基本的,價格怎麼定就是問題。

按一般商業險來定價,那肯定太貴,老百姓誰願意掏那麼多錢就保個平常時候想都想不到的自然災害?更何況,這事兒說到底最大頭是來分散及緩衝政府財政上的壓力問題,因此巨災險是有明顯“公共品”屬性的,不能按照商業險來定價。

那要是定價低了呢,地震發生以後保險公司+再保險,加在一起也賠不起呀。

所以,要“保得起”+“賠得起”,從各國實踐看,都要用到“分層技術”,也就是面臨風險損失時,把損失劃分為若干“層”,不同的層,採用不同的解決方案,到最後“風險共擔、分級負擔”。

舉個日本2011年那年用過的老黃曆例子給大家。彼時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參與運作,各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險後,再由地震再保險公司承保,而地震再保險公司以超額損失再保方式轉分保給政府:原則上,如發生大地震,理賠金額在750億日元以下,全由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如在750億日元至8100億日元之間,則由各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各負擔一半;如在8100億日元至41000億日元之間,則由政府負責95%,各商業保險公司負責5%。

拿我國2016年原保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頒佈的《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來看呢,承擔主體分層的思路是分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財政支持——這樣的分散機制。

而“財政支持”,自應還是一切大災最後的託底。

在基金歸集方面,其實到現在來看,都是一大難題。用大白話說,保險基金得有錢啊、得達到一定規模,否則真再碰到巨災,沒規模就還是沒覆蓋面,還是白搭。而在資金歸集的背後,有的國家會出現“強制保險”、條款裡“隱性安排”,比如申請房貸時,裡頭就已經塞進去了巨災險了。從國際趨勢看,被“強制”方已經更多是“供給方”了,即更多采取強制供給,而非強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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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12元最低賠付2萬元的住宅地震險,你知道嗎?(農村住宅最低保險金額2萬元、城鎮住宅最低5萬元、磚木結構上限10萬元、鋼結構及鋼混上限100萬元)

你不知道,“愉見財經”要不是因為寫今天的稿件而查了資料,也沒聽說過。

汶川地震10年了,巨災保險被關注了10年了。走到今天,頂層設計在循序漸進,市場效應和參與度,恐怕還很不夠。

汶川地震後那幾年,本來空白的巨災險就不停被提上議事檯面和議事日程。2014年有所落地,一開始進行的是各地的試點探索,先後有深圳、寧波、大理等多個城市進行巨災保險試點。以《深圳市巨災保險方案》為例,巨災救助保險乾脆就由深圳市政府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用於巨災發生時對所有在深人員的人身傷亡救助和核應急救助(核應急是針對大亞灣核電站的)。

大多數民眾似乎並不知道有這麼個試點,也並不知情萬一發生災害事件,哪些損失屬於被保險範圍以及能賠多少。

到了2015年4月,45家中資財險在政府引導下成立了“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並針對地震災害推出專項產品。也就是所,這45家險企聯合成一個承保主體,根據各自的比例針對地震災害進行相應賠付,以起到險企風險分散效果。

據此間有媒體報道,共同體成立後推出過一種一年12元保地震後住宅(包括室內附屬設施)受損的產品(如上文所及),但似乎最後的效果,還是消費者知曉度不夠、認知度不夠、險企積極性也不高、大家都政府依賴心態較重。因此這一產品,雖然存在,卻有些雞肋。

到了2016年5月,上文所及的保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頒佈的《實施方案》落地,標誌著結束了此前各地的試點探索。

從理論上來說,這是一個里程碑,是以頂層設計為依託,以“地震”和“住宅”為突破口,以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為平臺,在全國層面系統性地推動制度實施的開端了。

可是啊,一晃,汶川地震過去十年了,《實施方案》頒佈至今也兩年了。兩年裡,《地震巨災保險條例》被多次“呼之欲出”、被多次猜測“2017年出臺”,但2017年保監會的重點工作也不在這兒了,所以千呼萬喚之後也還至今未出。

當然另一頭,從立法層面,我國屬於地震多發國家,但也還無專門針對地震等自然災害保險的單行法律配套。

從國際趨勢來看,我們曾習慣了災後損失承擔“以政府為主體、以財政為支撐”的“舉國體制”,但面向未來,總要通過體制和機制創新,舉市場之力,最終實現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管理、共同分散的巨災風險管理“新舉國體制”。

汶川事後十年。這條路,仍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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