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什麼是金融犯罪?

在過去十年的工作過程中,我接觸了很多金融領域犯罪案件,對金融領域犯罪案件辦理有一些心得,也花時間做了知識梳理與實務研究,將陸續推出金融犯罪系列文章,希望對金融領域的投資者(或受害人)有所裨益。

重點推薦以下群體閱讀:

1.金融投資者,幫你防範投資風險,避免投資陷阱;

2.投資受害者,教你如何依法維權,挽回自身損失;

3.涉嫌金融犯罪的行為人,獲得刑事幫助,實現程序正義;

4.法學入門者及對金融犯罪感興趣的法律工作者、金融工作者。

本篇文章主要從宏觀上介紹了金融領域犯罪的相關概念及外延、金融犯罪的主要特點、金融犯罪發案的主要原因,有助於讀者瞭解金融犯罪的全貌。

何謂金融

何謂金融?顧名思義,金就是資金,融就是流通、融通的意思,金融兩個字在一起,就是資金的融通、聚散。專業地說,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籌集與融通,即貨幣流通和使用往來等活動的總稱,它是通過銀行、證券和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城鄉信用社等)以及金融市場的各種業務活動實現的一種金融契約交易關係。

什麼是金融犯罪?

我們知道,金融業是國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活動的血脈,對經濟發展、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都至關重要,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隨著金融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的不斷增大,金融創新深度、廣度的不斷拓展,尤其是互聯網科技手段在金融領域的廣泛介入所導致的互聯網與金融風險的相互疊加,使得該領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

何謂金融犯罪

什麼是金融犯罪?

那麼,什麼是金融領域犯罪呢?金融犯罪並不是法定的犯罪類型,是為了便於刑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等而作出的界定,類似於電信網絡犯罪、涉眾型犯罪等這樣的劃分,這些類型的犯罪往往在內涵上無明確標準、在外延上也多有交叉。

一般來說,金融犯罪可以分為狹義的金融犯罪,以及廣義的金融犯罪即包含非典型性金融犯罪在內的金融犯罪兩種。前者一般是指立法規範意義上的金融犯罪範圍,即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的金融詐騙罪,以及隨著立法修改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形式新增的相關罪名。後者則是社會學意義上的金融犯罪概念和範圍,即所有以金融市場為依據,與金融從業主體、金融工具、金融交易產品等相關具有“金融”要素的犯罪,均屬於金融犯罪。廣義的這種界定涵蓋了金融從業人員的職務犯罪、開展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經營犯罪、盜竊金融機構以及利用金融平臺或金融產品漏洞等實施的侵犯財產犯罪等等。

我們在這裡探討的是廣義的金融領域犯罪。因為從狹義的成文立法角度來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及範圍是不能夠適應推動金融市場發展需要的。譬如,金融領域的非法經營罪,非法開展證券業務、期權業務,雖然不屬於狹義的金融犯罪,但顯然發生在金融領域、對金融生態有所破壞。所以,從廣義上理解金融領域犯罪,更能夠打擊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防範金融風險,才能更好的保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所討論的金融領域犯罪是基於廣義的金融犯罪概念及範圍進行的,其既包括刑事立法規範中的法定金融犯罪類型,也包括散見於其他章節、涉及金融要素的非法經營、集資類等犯罪類型。

金融犯罪的主要特點

1、犯罪數量呈持續上升趨勢,傳統金融領域犯罪佔比仍居高位

金融犯罪案件的數量連年上升,從案件類型分佈來看,涉案罪名主要涵蓋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其他散見一些涉及金融領域的非法經營(如POS機非法套現)、詐騙(如以代辦大額信用卡、貸款為由進行詐騙)犯罪。

2、金融領域犯罪日益複雜,手段翻新,互聯網犯罪趨勢明顯

由於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金融領域犯罪的外在表現形式越發複雜,手段越來越多樣化。僅就投資理財型的非法集資案件來說,既有保健品、郵票、紀念幣等食物融資,也有股權、擔保融資等,如合肥市廬陽區院辦理的孔某某、崔某某涉嫌詐騙案中,即通過設立收藏公司,對外虛假宣傳,以高價回購為誘餌,讓客戶購買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騙取他人錢財。隨著互聯網科技廣泛運用於金融領域,以P2P平臺犯罪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犯罪也呈井噴態勢,僅合肥市檢察機關2016年就辦理該類案件27件119人,涉案金額人民幣60億元以上,其中也涉及影響全國的“e租寶”案。

什麼是金融犯罪?

3、涉眾型金融領域犯罪激增,覆蓋影響面廣,社會危害性大

非法集資類案件在近年來處於爆發期,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介入使得該類犯罪的傳播更為迅速、影響範圍更為廣泛。如許多P2P非法集資平臺在全國均有分支機構,違法犯罪行為遍佈各地,涉及的被害投資者人數眾多,也來自全國各地。這些被騙的投資者中,往往是接觸社會不深、敢於嘗試新生事物的年輕人,也不乏知識水平有限、受到矇騙委託他人投資理財的老年人,他們投資的資金不少是長期積蓄所得,數額巨大,被騙資金一旦難以收回,生活可能無著,極易誘發群體事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如合肥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造成19000餘名投資人約6億餘元投資款無法贖回。

4、金融領域犯罪的組織化、專業化、隱蔽化特徵凸顯,司法審查難

金融領域尤其是互聯網金融領域專業性較強,多聘請具有金融、法律、網絡等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到犯罪過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隱蔽性,較難與合法的金融活動區分開來,為偵查取證、司法審查處理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一些犯罪行為人採取合法的金融機構為包裝,登記設立公司,註冊資本有的高達數千萬元,並在繁華地段設立經營場所,常人很容易被迷惑,從而上當受騙。由於這些犯罪主體往往以比較嚴密的組織形式出現,上下層級、不同崗位之間分工明確、細化,資金管理運作、宣傳推廣等職責分明,公司內部各參與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也相對較難。如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作為e租寶在合肥市廬陽區第一分部部長及第一營業部經理的陳某即以不知曉公司系非法“自融”為由進行辯解,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收集方面存在困難,認定上存在爭議。

金融領域犯罪的產生背景及原因

1、金融領域犯罪是金融市場、金融產業發展不可避免的附生產物

金融犯罪在內的經濟犯罪都具有比較明顯的社會性,隨著金融市場、金融產業的不斷髮展,金融犯罪不可避免的出現數量的增加。甚而金融產業越發達的國家,金融犯罪的數量也越多,犯罪的類型也越複雜。正如有學者所說的,“任何一種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場都不可避免的成為金融犯罪的溫床,新類型金融犯罪註定會由迅猛發展的金融創新不斷引發”。如,在全國範圍內,上海、北京等地金融發達地區的金融犯罪案件數量大於其他省份地區;就合肥市而言,廬陽區、包河區等金融機構、金融交易相對集聚的區域,金融犯罪的數量也大於其他區域。

2、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能適應金融產業的迅速發展造成新型金融犯罪防控缺失

金融犯罪和金融風險的產生與制度的缺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金融犯罪是法定犯,發生在私法特徵明顯的金融領域,其既需要自由、開放的發展空間,又需要健康、穩定的市場秩序,面對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之間平衡的需要,金融制度的供給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介入,刑事、民事、行政各方面的立法都需要緊跟發展形勢加以完善。但現有金融制度包括金融刑法制度均存在一定的滯後性: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創新產品缺乏及時明確的規範,現有制度規範存在漏洞,給犯罪行為以可趁之機,如全國矚目的“e租寶”案、呈井噴式爆發的P2P平臺犯罪等;另一方面,金融制度、金融監管的理念與金融產業發展的不相適應,使得一些行為因現有政策的侷限而入罪,從表象上顯示出犯罪的高發,如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在金融領域犯罪的普遍高佔比。

3、金融市場監管不到位造成的漏洞誘發了金融犯罪的產生

資本的有限理性和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加強監管成為必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通過多年的發展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監管權力劃分不明確、監管機構之間配合協調不夠、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尤其是針對民營金融企業、互聯網金融平臺等缺乏有效監管、市場準入把關不嚴,致使一些非法金融機構大量成立,在這些機構成立後也缺乏系統的摸排、整頓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缺乏全面的研判和預警,從而為不法分子孕育了適宜犯罪的土壤。

4、投資渠道狹窄、投資者理性投資意識不強為犯罪提供可趁之機

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水平穩步提高,人們的投資需求日益旺盛,大量的民間資本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而另一方面,受全球經濟衰退和國內貨幣政策緊縮的影響,一些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兩者的需求相互迎合,民間融資借貸應運而生,其內在的風險也使得犯罪一觸即發。許多民間融資借貸過程中,投資者明知投資風險存在,仍以賭博心態短期投資,賺取高額利潤後迅速回款尋找另一家公司進行投資。這些投機行為擾亂了其他投資者的判斷,高額回報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謀利,他們的集中套現往往成為融資借貸公司資金鍊斷裂的導火索,加速了犯罪的進一步深入。

5、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發展促使了金融犯罪的複雜化、廣泛化

什麼是金融犯罪?

信息網絡的飛速發展為金融產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極大的挑戰。信息技術及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催生了P2P、眾籌、比特幣、支付寶、餘額寶等眾多金融平臺、產品、交易模式等方面的創新,新技術的介入在事實上降低了金融行業的准入門檻,對傳統金融行業帶來了巨大的衝擊,也為金融監管理唸的重構提出了新的課題。互聯網信息時代金融犯罪的非接觸性,中間環節的增多,使得犯罪行為人與受害人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複雜化、隱蔽化,互聯網的運用全球化,也使得金融犯罪的影響越發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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