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崔永元vs范冰冰罵戰,看律師怎麼說

前言:

娛樂圈的事件總是能成為輿論關注的爆點,最近除了C位出道的女團新人王菊,讓“菊外人”重新審視了“顏即正義”的審美標準,莫過於崔永元與范冰冰的罵戰被炒得很火,又揭秘了影視圈的各種“小秘密”。起碼讓廣大吃瓜群眾知道了馮小剛的《手機2》要開拍了,讓90後、00後也補課瞭解了崔永元和手機的那段往事。

我們先來捋一捋整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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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特意去查看崔永元和范冰冰工作室發的微博,發現事情是這樣的:

1、2018年5月24日(原諒律師職業病,嚴謹起見不能單單寫月份還是把年份也寫上),崔永元發微博稱“一個真敢發,一個真敢拿”貼了一張范冰冰榮獲國家精神造就者榮譽獎的照片(這其實不是近期的事情,在2010年11月范冰冰因出演《觀音山》拿下東京國際電影節影后而獲得的一個獎)。

2、2018年5月25日崔永元又在微博上發出一張合同的局部截圖,酬金是一千萬,並配以文字“一個真敢要,一個真敢給”。此時網友們就炸鍋了,並直接將這份沒有顯示藝人名字的局部合同認為崔永元說的是范冰冰拿了一千萬的片酬。

3、而事情並未就此消停,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再次發微博稱“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並配圖五張合同照片,雖然部分條款打了馬賽克,但並沒有完全隱掉范冰冰的名字,合同約定片酬是一千萬,並非常詳細的約定了明星的衣食住行等費用。

4、5月29日上午,崔永元再次發博,暗指范冰冰演戲籤大小兩份合同,大合同五千萬,小合同一千萬,演戲四天賺了六千萬。隨後5月29日中午,范冰冰工作室演出《嚴正聲明》稱,崔永元公開涉密合同破壞商業規則,公然侮辱的行為,涉嫌侵犯范冰冰的合法權益,崔永元宣稱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方式簽約並散播“范冰冰拍攝四天片酬六千萬”的謠言,涉嫌對范冰冰的誹謗,同時工作室表示已經委託律師事務所調查取證。

范冰冰從開始躺著中槍,到後來失態發酵越來越嚴重,工作室主動維權,明星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從葛優維權、林志玲維權等等,可見,娛樂圈也非法外之地。

筆者從娛樂法合同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次事件,首先來看這次曝光的演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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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非常詳細,而且還可以看到合同所蓋的騎縫章。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范冰冰參與本片演出工作,片酬為稅後現金人民幣一千萬元,簽訂合同當天支付50%即500萬元,藝人進組前三天支付30%即300萬元,完成過半拍攝工作結束前三天或2015年8月20日(以先到達之日起為執行日)前支付20%即200萬元。可見,這份合同應該是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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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合同非常詳盡的約定各項事宜:

(1) 衣(含化妝): 藝人專任化妝師,化妝師酬勞稅後每月八萬元;乙方化妝費三萬元,服裝費一萬元作為宣傳補貼。

(2) 食: 膳食標準為酒店用餐,無法安排酒店內用餐的,藝人餐費1500元/天,隨行人員餐標為200元/天/人;。

(3) 住: 住宿標準為五星級酒店,其中藝人及藝人經紀人為豪華商務套房2間,其他隨行人員為標準間3間。

(4) 行: 藝人專用商務車福特房車一輛,租金800元/日,生活用車一輛,租金1000元/日;外地拍攝的提供藝人及其經紀人往返北京的頭等艙機票2套,隨行人員往返北京的經濟艙機票4套,以及機場貴賓通道費用;藝人參加宣傳活動期間配置奔馳轎車一輛及豪華別克七座商務車。

(5) 保險: 開機前三日為藝人購買保險並將保單交給藝人,保額為兩千萬元,乙方助理保額為兩百萬元。

(6) 其他: 藝人對影片及劇本享有建議權和修改權;未經藝人認可的片中造型或者大幅修改藝人形象的要求(包括剪髮),藝人有權拒絕。

當然,合同也約定了保密條款,包括合同條款屬於商業機密、劇本的保密、劇組的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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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射洪縣洋溪法律服務所的高明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事實與合同分析:

從演藝合同的角度分析,這份藝人參演影視劇合同約定得非常詳細,而且范冰冰工作室(經紀公司)是強勢乙方,約定了各種對藝人有利的保護條款,這種約定在很多經紀公司的合同中也很常見,但是片酬、保險、甚至對劇本的建議修改權、對造型的拒絕權利等約定,估計也就作為國內一線明星的范冰冰可以做到。

另外,合同也約定了保密條款,但是保密條款只針對合同甲乙雙方,作為第三方崔永元將合同洩密出去,難以讓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核查到底是從甲乙方的哪一方洩露出去的合同,繼而要求洩密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崔 永元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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捋順了事實,分析完合同,作為娛樂法律師,我們還要繼續聊幾個大家關心的法律問題。

崔永元vs范冰冰罵戰,看律師怎麼說

1、 “大小合同”vs偷稅漏稅

這個事件中,最受大家關注的就是“一大一小合同”的問題,因為這可能涉及到違法的問題。在影視圈中,“大小合同”、“AB合同”、“陰陽合同”也是常有的,一方面是影視行業中很多人法律意識不強,存在很多不規範的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但是,現在很多地方有優惠政策,稅點本來就比較低。越來越多的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以在稅收優惠政策地方設立公司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低稅點的優惠。況且,強勢的一線大牌明星有議價資本,完全可以要求製作公司承擔稅費,例如前面曝光的合同中約定的就是稅後酬金。所以,有時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是製作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可能會做“大小合同”。越是大牌的明星,風險意識越強,作為團隊的搖錢樹,他的工作室也不會允許他去冒這樣的法律危險。

當然,可以藉此瞭解一下,我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天價片酬vs“限薪令”

明星片酬、導演酬金都是市場導向行為,一個願意給、一個願意拿,演員就是包裝好的商品,投資方認為物有所值,法律不予過多幹涉。范冰冰拍一部電影一千萬元的片酬,其實不算高,畢竟每個行業都有金字塔尖的那幾個人。一線明星拍一部劇拿幾千萬片酬都不算什麼新聞,主要明星片酬佔到一部劇總體投資50%以上的很常見。但是明星片酬過高,對於製片方、電視臺成本就很高,同時也會壓縮導演、劇組其他人員和器具設備的費用,無法保證出品的內容,導致越來越多劇粗製濫造。製片方和電視臺都希望廣電總局出臺“限薪令”。

2017年9月22日,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製片委員會等五行業協會聯合發佈《關於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該意見共三條,規定各會員單位及影視製作機構要把演員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製作成本範圍內,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於總片酬的30%。這是長期以來針對演員高片酬問題,有關部門首次明確提出具體的“紅線”。

但這種“限薪令”並非法律法規,屬於行業的指導性意見,可以視為行業自律公約,也是廣電總局一直推行的遏制天價片酬的指引。由此可見,對於一個投資製作成本1億、2億以上的影片,主要演員的片酬可以高達六千萬元(貧窮限制了我們的想象力),也是符合規定的。只要市場認明星,明星就處於強勢地位,而且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是,若是片酬低了,明星還可以製片人的形式或者以片酬作價參股等方式參投片獲得分成,一樣可以賺得盆滿缽滿。

3、 是否構成誹謗

我們來看看法律關於誹謗的相關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了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從這個事件中分析,是否構成對范冰冰女士名譽權的侮辱、誹謗,從目前崔永元發佈的信息來看,“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有可能構成侮辱,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如果崔永元所述非事實,並且損害了范冰冰的名譽權,則可能構成侵權。

當然,娛樂圈無所不用其極,也不排除這是一種宣傳、炒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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