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以资源入股并不符合法定出资要求,如何取得股东资格?

以资源入股并不符合法定出资要求,如何取得股东资格?

作者:赵骏昆,公司法股权专家,智有明股权创始人

出处:智有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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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我出钱,你出资源”的合作模式常见,经常出现一方股东有钱但缺少资源运作,恰恰另一方股东有资源却不愿意出钱。于是,一方看中了另一方的资金实力,而另一方看中了对方的资源,例如人脉、资质、渠道、团队、经验、背景等,两方合作成立公司。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可以用货币估价;二、可以依法转让。显然,资源入股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要求。

今天我们的话题是:

以不符合法定出资要求的"

资源"出资者,该如何取得股东资格?

既然法律不允许以这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资源出资,如何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体现出提供这些资源一方的贡献呢?

我们来看案例,看教育资源出资者是如何不出一分钱,使用教育资源入股,成为持股70%的投资公司大股东。

张军看中了刘继军的教育资源,打算与刘继军合作经营一个教育项目。刘继军愿意以自己拥有的教育资源入股,但不想出资,不愿意承担资金风险。刘继军所称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以及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经协商,刘继军和张军约定:

1、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刘继军不出钱,完全以教育资源投入,要求占股70%,由刘继军负责操盘经营公司。

3、张军愿意负责7000万元的全部投资(包括注册资本1000万元),要求占股30%。

刘继军是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军是国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继军和张军又约定,由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代表刘继军,国华公司代表张军,作为投资公司的登记股东,其中启迪公司占股55%,豫信公司占股15%,以及国华公司占股30%。

于是,刘继军控制的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以及张军控制的国华公司,三方达成投资协议:

1. 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和国华公司共同组建投资公司,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

2. 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国华公司分别以现金出资5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分别持有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5%、15%、30%。

3. 总投资7000万元(包括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

4. 利润分配:在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没有收回完毕之前,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16%、豫信公司4%、国华公司80%比例进行分配。

在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后,公司利润按照三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即启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国华公司30%。

投资协议签署后,国华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向启迪公司汇付550万元,向豫信公司直接汇付150万元。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把从国华公司收到的款项用于完成出资。

合作过程中,刘继军和张军两人不合,产生了矛盾。于是,张军控制的国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没有实际出资,他们的出资款项全部来源于国华公司。刘继军是以教育资源出资入股,并以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名义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但教育资源出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要求。所以,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完全没有出资,不应该享有股权份额,要求法院判决投资公司100%股权归属于国华公司。

这个案件经过河南开封中院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终打到了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认定,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判决驳回了国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

出资者以不符合法定出资要求的资源出资,如何在公司股权结构结构中完成符合法定出资要求的出资,获得股东资格?这个案例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第一步:双方商量一方出资另一方以“教育资源”出资的股权比例为30%:70%。该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充分体现了提供资源一方的突出贡献。

第二步:将一方以货币出资另一方以“教育资源”出资,变更为双方均按持股比例进行货币出资,一方出资300万,另一方出资700万。从形式上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出资要求。

第三步:由一方代替另一方出资,最终使“教育资源”出资的一方履行全部的出资义务。

总之,一方以不符合法定出资要求的特殊类型出资,例如资源、人力、资质等 ,其持股比例对应的注册资本,必须由其他股东以符合法定出资要求完成出资。

一方出资,另一方出资源的股权架构和出资可以设计如下:

举例:

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甲以资源入股,占30%股权,股东以资金入股,占70%股权。股东甲和乙的工商章程可以如此安排:

第一种: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甲出资0元,持30%股权;股东乙出资100万元,持70%股权。

(如果第一种情形不符合有的当地工商要求,可以采取第二种)

第二种: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甲出资30万元,占30%股权;股东乙出资70万元,占70%股权。同时,双方再签订一份股东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由股东乙出资完成。关于股东出资条款,以股东协议为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条款仅用于工商备案,实际以股东协议为准。

这个案例同时也告诉大家,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可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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