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專家解讀|設備檢測與登記備案的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從《東莞東江口預製構件廠“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想到的

我們針對東莞東江口預製構件廠“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分析了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但是與事故發生企業有關的單位在這起事故中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企業總部管理人員

企業所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上級單位如公司或總公司、集團公司等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這裡所說的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就是指這類上級公司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般來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只要是一般事故,企業總部如公司或總公司、集團公司等可能受到一定的牽連,如安全生產許可證可能會被暫扣,但會很快被恢復,而企業總部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是很少被追究責任的。只是發生了較大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才會被追究責任,事故等級越大、影響越大被追究責任的程度也就越大,因此事故發生時極力抑制事故的報道甚至控制事故傷亡報道就在情理當中了,謊報瞞報現象也就發生。有的事故一次性報道傷亡情況,後續不再報道,其中就有這樣的情形考慮。這些暫不是本篇所討論的問題。本篇重點分析事故發生後企業管理人員責任誰就問題。

東莞東江口預製構件廠“4•13”起重機傾覆重大事故對新僑公司勞務工馮某某、勞務派遣單位負責人梁某某、東莞東江口預製構件廠廠長譚某某和東江口預製構件廠機電部副部長成某某等4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前面(第327期至330期)分別作了分析。另外,又對事發單位的5名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追究了行政責任,前期(第331期)也做了分析。由於本起事故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所以按照常規一定會追究企業上級部門的責任。

東莞東江口預製構件廠的上級是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級是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所以這麼大的事故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將被追究責任,他就是中交四航局安全總監兼安全管理部經理侯某,其理由是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依據企業勞動用工的相關規定,由相關企業給予相當於行政警告的處分。

同樣,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下屬的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盧某某由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對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東江口預製構件廠工人違章作業、違法建設集裝箱組合房、培訓教育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依據企業勞動用工的相關規定,由相關企業給予相當於行政記過的處分;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徐某某,由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履職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東江口預製構件廠存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依據企業勞動用工的相關規定,由相關企業給予相當於行政記大過的處分;安全總監兼安全管理部經理吳某,由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依據企業勞動用工的相關規定,由相關企業給予相當於行政降級的處分。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對於事故單位的上級有關領導及管理人員進行處罰是必須的,這種“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相當於行政警告的處分”或“給予相當於行政降級的處分”一般來說是比較輕的,如果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影響惡劣的話,可能對事故單位的上級有關領導及管理人員的處罰會更重的,假如在重罰時發現有的人員有嚴重違紀違規現象的必然會中為重點處罰對象,加大對其處罰的力度。如前面提到的東江口預製構件廠機電部副部長成某某本可能是追究行政責任,卻由於弄虛作假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作為企業管理人員,包括企業上級部門管理人員平時就要注重安全生產管理,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設備監管部門人員

本起事故是設備事故,又是重大事故,因此按常規也追究相應設備監管部門人員的責任,他們是:

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機電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黃某某,原因是對麻涌鎮質監站安全監察工作指導不力,對下屬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機電設備安全監察科副科長祁某某,由於對麻涌鎮質監站安全監察工作指導不力,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機電設備安全監察科副科長陳某某,由於對麻涌鎮質監站安全監察工作指導不力,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東莞麻涌鎮經信局副局長兼麻涌鎮質監站站長莫某某,由於組織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工作不力,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東莞市麻涌鎮經信局執法室主任兼麻涌鎮質監站副站長蕭偉東,由於組織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工作不力,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的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所以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這裡的處罰類型有“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行政記過處分”、“行政降級處分”、“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可能以上所說的受處罰的原因差不多,但處罰有輕有重,對於每一個人可能是不一樣的。這些處罰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性,我們不去分析為何會這樣給予處罰,而是分析要不要得到處罰。

實際上,該起事故最為關鍵的一個地方就是設備的監管,目前設備監管看起來是做了,但是問題很多,有關部門沒有很好地監管起來。

請看事故中的住人集裝箱組合房,2016年1月10日開始搭設,於1月27日搭設完成,1月28日經東江口預製構件廠驗收合格,1月30日工人陸續入住使用。但致命的一點是集裝箱組合房距離3號生產線只有16.4m,也就是說起重機離其最近時只有16.4m,而起重機高度達25m多高,倒下來足以壓垮集裝箱組合房,如圖5所示,事故的結果更是印證了這個問題,如圖3所示。

專家解讀|設備檢測與登記備案的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圖5

專家解讀|設備檢測與登記備案的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圖3

生產單位沒發現這一重大隱患,有關設備監督管理部門也沒有發現這個隱患。調查報告稱事故起重機2010年1月以前均由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定期檢測(按規定每2年檢測1次),2010年以後均由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東莞檢測院定期檢測,檢測結論均為合格,且2016年3月16日經定期檢驗合格,主要從事鋼筋轉運工作。也就是說2016年3月16日那個集裝箱組合房已在起重機附近,而檢測機構卻說檢驗合格?!

有人會說檢測機構的檢測中沒有這一項內容,他們只對檢測報告中的結果負責,那麼不能保證現場安全的設備檢測我們要它有何用?

現在,我們有關部門熱衷於設備檢測,而這種設備檢測又不能確保設備安全使用,發生事故後這些檢測機構又不能承擔責任(本起事故中沒有對檢測機構進行處罰的內容),而企業及相關部門又把安全檢測寄託於檢測這一環,到底誰對設備安全使用負責?很明顯,現在的設備檢測安全管理是存在嚴重問題!

設備檢測缺失安全責任,設備的登記備案有不起效果,到頭來事故發生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為此承擔責任。如本起事故中,與其有關聯的城管部門工作人員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局長張某某,對違法建設監督檢查工作領導不力,對相關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失職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因此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副局長周某某,由於分管巡查執法二中隊,落實違法建設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二中隊工作督促不力,對中隊工作人員失職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巡查執法二中隊隊長徐某某,由於組織開展違法建設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存在違法建設集裝箱組合房的問題,工作失職,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巡查執法二中隊組長張某某,未認真開展違法建設監督檢查,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存在違法建設集裝箱組合房的問題,工作失職,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副局長盧某某,分管執法股,對執法股應該承擔的違法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督促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誡勉談話。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麻涌分局指揮調度股副股長羅某某,對執法股應該承擔的違法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履職不到位,未發現事故發生單位存在違法建設集裝箱組合房的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被誡勉談話。

在這起事故中城管部門有關人員也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可能他們至今也不知道如何去履行職責,因為設備檢測、設備備案這些事情他們可能確實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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