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汉江检察机关三件案件入选全省打击涉疫犯罪典型案例

汉江检察机关三件案件

入选全省打击涉疫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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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汉江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疫情防控和办案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切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系列涉疫犯罪案件,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疫案件14件1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8人,批准逮捕1件1人,提起公诉4件7人,法院已判决2件2人。其中3件案件成功入选湖北省检察院发布的19个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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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案例一:仙桃市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1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稀缺涨价,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的以及购进的劣质口罩(其中部分为2003年非典期间生产)加以分拣,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出售劣质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尚未销售价值18万元的36万只口罩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2月3日,仙桃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2月4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回已销售的口罩等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17日,仙桃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罪名认定、量刑幅度等提出量刑建议。2月19日,因李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36万只口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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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口罩的心理,编造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在百万以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已发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进行挥霍,无法退还被害人,影响特别恶劣。对于此种诈骗行为,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案例二:天门谢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N95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谢某某在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谢某某取得联系,并商议在谢某某处购买N95口罩一千余盒。谢某某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9919元,后将李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谢某某全额赔偿李某某损失。


2月17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谢某某抓获归案。2月18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与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就规范取证程序、快速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建议。2月21日,天门市公安局以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次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某批准逮捕。2月24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谢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9日,天门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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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办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要旨】对于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且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弥补环境损失,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是司法机关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方式。


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不应仅仅止于个案的起诉,也应通过公益诉讼调查职责的行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处理野生动物尸体,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严格执法、规范监管、高效治理,有利于形成保护野生动物、强化公共卫生源头治理的强大合力,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


案例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付某、杜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某邀约被告人付某、杜某二人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间,持猎枪驾车在潜江市王场镇汉江大堤民垸堤树林,非法猎捕珠颈斑鸠、八哥、稚鸡等“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9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珠颈斑鸠、八哥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谢某等三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枪捕杀野生动物,不仅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以谢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就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刑事案件的同时,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立案。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谢某等三人未赔偿其违法行为对生态资源带来的损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0年2月20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谢某等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谢某等三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案件起诉后,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市森林公安、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查获并收缴的野生动物尸体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尚有部分野生动物尸体未经处理,如果长时间继续保存,对于技术条件有很高要求,也存在二次污染隐患。2月9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对未及时处置的狗獾、黄腹鼬、华南兔等53具野生动物尸体,集中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通过消毒、分类、高温高压的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彻底杜绝动物尸体二次污染。对于尚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作为证据的少量野生动物尸体,督促办案部门通过严格消毒、密闭等方式规范化保存,并随时跟进,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督促执法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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