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行政機關拆遷安置工作處理引發糾紛? 順德法院巧解紛爭……


近幾年,

徵地現象在城鎮化進程中越來越普遍,

但“有人歡喜有人愁”,

最近家住順德的陳叔卻因易地安置地塊問題

一直無法重建房屋,

最後無奈之下,

將有關部門訴至法院。

行政機關拆遷安置工作處理引發糾紛? 順德法院巧解紛爭……

房屋拆遷引發糾紛,對簿公堂

陳叔因房屋破舊向政府部門申請原址拆除重建,但由於該房屋位於水利控制建築區範圍內,所以無法進行報建。後陳叔在還沒取得相關部門報批及建設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下,自行將舊房屋拆除。拆除房屋後陳叔多次通過上訪、信訪要求政府解決住房問題,為解決陳叔的住房問題,2016年12月15日,土地發展部門與陳叔簽訂《徵收(購)房屋補償協議》,協議約定為了加快聯圍堤防建設,根據街辦相關文件精神,土地發展部門需徵收(購)陳叔的房屋。

行政機關拆遷安置工作處理引發糾紛? 順德法院巧解紛爭……

(圖自網絡)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上述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土地發展部門將某地塊給陳叔作徵收房屋易地重建安置;

▲陳叔同意上述被徵(購)房屋主體建築、附屬物、地上附著物及室內裝修不作補計,土地發展部門對樁基按用地面積500元/平方米標準給陳叔補償72530元,其後不作任何計補;

▲上述被徵(收)購房屋土地發展部門在2017年6月15日前辦理拆遷立項手續,土地發展部門在辦理期間陳叔不準在易地安置地塊上建設,陳叔在易地安置地塊內新建房屋應按該區的規劃要求先行辦妥用地、報建等相關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兩個月內動工建設,而土地發展部門協助原告辦理相關用地、報建、驗收、發證等手續,所需費用由陳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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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網絡)

協議簽訂後,被告土地發展部門向陳叔支付了補償款72530元,但一直未向陳叔交付土地,為此陳叔向順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街道辦事處及土地發展部門履行協議,交付協議約定的土地等訴訟請求。

法官主動協調,雙方一笑化干戈

承辦法官通過庭審,瞭解到陳叔所要求繼續履行交付地塊的使用權行政機關可以交付,而且陳叔已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由此可見,該案調解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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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網絡)

通過兩次庭審,查明因之前行政機關遲延履行協議,陳叔擔心新建房屋竣工後,行政機關不配合竣工驗收備案及房產登記手續的處理。合議庭知悉此情況後,向國土部門瞭解竣工備案及房產登記事宜,陳叔辦理證照也需要土地發展中心配合。為此合議庭積極與街道辦事處及土地發展中心溝通,告知陳叔街道辦事處及土地發展部門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辦理相關的竣工備案及登記手續。

在調解過程中,陳叔又提出因行政機關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易地安置土地導致原告建房遲延,存在一定損失,該損失應由被告土地發展部門賠償。面對陳叔突如其來的賠償請求,合議庭認為其提出的該項調解意向並未違反法律的規定,且要求賠償的金額合理。於是,合議庭決定主動去做街道辦事處及土地發展中心的思想工作,積極與行政機關負責人溝通,表示行政調解是在法律範圍內處理行政爭議的方式,如果調解法院會出具行政調解書,調解書中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詳細載明款項的支付方式及原因等,消除行政機關的思想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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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網絡)

最終,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街道辦事處及土地發展部門同意向陳叔支付相應的補償款,並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陳叔確認土地發展中心已經將易地安置地塊交付給陳叔建設,其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並已經開始興建房屋;陳叔的新建房屋竣工後,若符合用地和建設規劃,土地發展部門必須協助陳叔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及房產登記手續,相關費用由陳叔自願承擔;陳叔領取新的房產證後,土地發展部門協助陳叔將其戶口遷至新房屋地址。雙方當事人對順德法院的處理均表示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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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細談經驗

1、堅持協調優先,主動開展協調。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承辦法官要摸清雙方矛盾焦點和原告不服行政行為的癥結與要求,主動開展有針對性的協調工作。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應對原告進行耐心解釋,說服原告;反之,應要求行政機關採取措施補救或糾正,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化解雙方矛盾,協調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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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網絡)

2、著眼大局全力服務經濟建設。加強司法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行政機關溝通,從考慮解決實際問題為出發點,找出癥結所在,使“集中+互動+服務”的行政審判順德樣本影響不斷擴大,妥善解決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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