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商標註冊滿五年就不怕被無效宣告了嗎?有例外…

什麼是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馳名商標”來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該公約中,規定成員國應承擔對馳名商標予以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非經其認定的,不能稱其為“馳名商標”。

“浪莎LangSha”馳名商標被搭便車

“浪莎,不只是吸引。”

浪莎針織有限公司旗下的眾多產品,經過了二十多年的深耕和銷售,贏得不少消費者的青睞,其旗下的第1106653號“浪莎LANGSHA”商標因此也獲得了馳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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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5年,一枚叫做“浪沙情緣”的服裝類商標引起了浪莎公司的注意,並由此引發了長達幾年的商標紛爭。

據瞭解,“浪沙情緣”商標是在2007年提起的註冊申請,並於2010年核准註冊。後在2012年轉讓到了漢姆思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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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浪莎公司公司發現這枚商標後,立即於2015年提起了該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訴爭商標與其註冊在先並曾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第1106653號“浪莎LANGSHA”商標和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第3059143號“浪莎LangSha”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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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浪莎公司表示,訴爭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這將淡化“浪莎LANGSHA”商標的顯著特徵,削弱品牌價值,損害浪莎公司的利益。

但經商評委審查後認為,訴爭商標已獲准註冊超過五年,並且浪莎公司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馳名商標保護條款,也沒有證據表明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等,因此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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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一記閉門羹的浪莎公司自然不服,上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表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浪莎LANGSHA”就已經構成了馳名,而漢姆思諾公司作為同行經營者,對此理應知曉的情況下卻仍使用“浪沙情緣”商標,明顯有“搭便車”的惡意。因此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的裁定,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復旦”被司法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6年,關於“復旦陽光FUDANYANGGUAN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的案子審結了。

想來大家第一眼就看到了兩個字“復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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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在2014年,復旦大學對第3560923號“復旦陽光FUDANYANGGUANG及圖”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

據瞭解,第3560923號“復旦陽光FUDANYANGGUANG及圖”商標是常州市一家機械廠於2005年註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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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商評委審查後認為,復旦大學提交的證據可以表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第1463982號“復旦”商標就已經經過了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而雖然訴爭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並不類似,但是基於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和獨特性,容易使相關消費者造成聯想,故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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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告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認為,復旦大學自建校一百多年來在中國高等教育領域的地位和成交,使其核定使用在教學服務項目上的“復旦”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是不爭的事實,因此駁回被告上訴。

如果夠仔細,就會發現兩起案例中,原告提出無效宣告離訴爭商標申請已經過了五年不止。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無效宣告請求一般應當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但是,對於惡意註冊的商標來說,馳名商標是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的!

這一點,其實可以看出,國家對於馳名商標是有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的。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一般的商標權利人享有的專用權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而馳名商標還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似類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馳名商標的權利。

《商標法》給予馳名商標更多的保護,其實也離不開企業對商標品牌多年精心的經營和宣傳,有因得果。

基於馳名商標能受到的保護,商標權利人對於商標被侵權、搭便車等行為的處理上就比較得心應手了。

而對於一般的商標,要想不被“搭便車”“傍名牌”,就得著重於商標的佈局了。同類下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侵權,都應當重視起來。

而對比起時刻的監察商標局的註冊商標動態,不如自己先將類似的商標註冊佈局。

像阿里、小米、華為等公司,即使企業版圖已經做得足夠,但是仍不忘將一些近似商標搶先註冊,以免被“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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