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阳泉开庭审理

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阳泉开庭审理

近日,由市检察院起诉的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阳泉某商贸公司销售假冒汾酒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悔过,接受检察机关“承担消费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2380元、在阳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的起诉意见,并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守法经营。

今年9月,市检察院在履责中发现阳泉某商贸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汾酒,销售金额共计17460元,虽然行政机关对阳泉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且该公司已缴纳罚款,但没有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立案后,市检察院立即采取行动,查明事实真相。一是联合多家力量,形成维护公益合力。及时与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前期调查工作;与市公安局食药侦查支队联合开展调查,发挥各自职能,巩固办案证据;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配合,依靠打假办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案上游进货商户在售汾酒进行鉴别认定,查证涉案汾酒来源渠道。二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确定三倍赔偿。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市人民院及时将涉案汾酒委托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极大缩短了办案时间。经鉴定,涉案白酒品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公司销售假冒汾酒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市检察院据此提出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案件顺利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三是认定欺诈行为,攻克办案难点。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对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的进货来源渠道进行了调查,经过多次深入多地的详细核实,证明其虚假陈述,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并且根据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处罚记录,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承认了销售假冒汾酒的事实。综合各方面的证据,认定涉案公司是以真汾酒的名义和价格销售假冒汾酒,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攻克了案件难点。10月31日,在无社会公益组织履行起诉程序的情况下,市检察院依法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阳泉开庭审理

12月6日,该案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起诉人分5组证据就检察机关是提起诉讼适格主体、被告某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举证。对如何认定被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为什么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批发商为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基数等关键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证据确实充分,论证有力,被告当庭认可,圆满完成了出庭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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