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企業虧損最長只能結轉5年彌補嗎?答案出乎你預料

企業虧損最長只能結轉5年彌補嗎?答案出乎你預料

結轉彌補虧損年限超出5年的特殊情形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虧損,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最長年限是幾年?

你一定會毫不猶豫的說,可結轉彌補的最長年限就是5年啊!

那再問一句,虧損結轉彌補的最長年限真的都是5年嗎?

這時,你即使嘴裡不說但至少心裡一定會說,這樣的問題也拿來問,真是個財稅小白,趕緊回家學稅收政策去。

的確,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為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是大家熟知的規定。

那麼,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聞濤新材料製造有限公司,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36萬元;2013年彌補9萬元;2014年11月由於當地政府修路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該公司進行了整體搬遷,2014年的應該說所得額為4萬元已用於彌補2012年的虧損;2015年至2016年因停廠而沒有應稅所得(虧損);該公司於2017年2月順利完成了搬遷重置工作,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也用於彌補了2012年的虧損。

該公司2012年的虧損36萬元,從2013年至2017年這5年共彌補了16萬元(9+4+3=16),尚餘虧損20萬元。按照最長可結轉以後5個年度彌補的規定,聞濤新材料製造有限公司尚餘未扣除的2012年度虧損20萬元,貌似就不能再結轉2018年及以後年度扣除了。

真是這樣嗎?回答卻是——不是這樣的!

作出這個回答的理由是,《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因此,聞濤新材料製造有限公司搬遷年度的次年2015年至2016年(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該2個年度可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2013年至2017年共5年)中減除,相當於只往後結轉彌補了3個年度,其2012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0萬元,可再往後結轉2年彌補。

據此,聞濤新材料製造有限公司尚餘未扣除的2012年度虧損20萬元,可以再結轉至2018年和2019年繼續用當年所得予以彌補。

應注意的是,該項政策只適用於企業的政策性搬遷,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此外,該項政策僅限於被搬遷企業因搬遷而停產(停止生產經營)的情形適用;如果被搬遷企業是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不得從結轉彌補虧損的年限(5年)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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