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追刑責還要擔民責

2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對葉某等三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向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4.83萬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葉某、塗某、許某單獨或分別結夥,在杭州市臨安區清涼峰鎮野外山林中,禁獵期內採用自制火藥槍射擊、自制彈簧套埋設陷阱、夜間照明等方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梅花鹿,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果子狸、黃麂、野豬、竹雞、野雞、棘胸蛙,捕殺後均用於食用。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野生動物共計價值4.83萬元。2019年12月27日,葉某等三人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該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等三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三名被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今年1月22日,檢察機關已在正義網上發佈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


2月27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院依法提起上述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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