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红庆河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考核制度

为加强红庆河项目部二、三期工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煤矿“一通三防”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良好的井下作业环境,结合红庆河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部通风管理考核

1、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无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牌板数据填写不清或每班不按规定填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当事人处罚100元。

2、每天由本掘进队专职电工和瓦检员联合进行一次“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试验,将试验结果填写在记录牌板上,并由电工和瓦检员亲自在切换记录牌板上签字,不得代签。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3、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和风筒出风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煤巷掘进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超过5米,岩巷掘进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超过8米),否则超距处罚责任单位(各个掘进工作面20米范围内风筒由掘进队负责)100元,因责任单位人为因素造成迎头欠风、无风现象时,处罚责任单位每次200元,并进行事故追查。

4、每发现一次掘进时挤压风筒或扒开风筒作业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的,处罚跟班队长100元,并进行事故追查。

5、局部通风巷道每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现象,由安监站、机电队、通风队联合组织事故追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重大事故的,严格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所有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供电线路)。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无“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喷浆巷道,不注意保护风筒,导致风筒打死弯、破损、喷浆料覆盖清理不及时等,根据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若矿方检查罚款时,罚款归入责任单位。

8、胶轮车,铲车挂坏风筒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风筒严重破损造成工作面无风状态的,罚款责任人100-200元,责任单位有连带责任罚款500元。

二、通风设施管理考核

1、通风设施的挪移、拆除必须由通风队提出申请,由项目部技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挪移、拆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通风队必须经常检查井下通风设施,对损坏的通风设施须及时安排通风队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对无故损坏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追查处理,按价赔偿外,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三、综合防尘管理考核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运输和通风线路的防尘设施,巷道掘进50米时,必须完善巷道的所有防尘设施,否则每缺设一处考核掘进队负责人200元;掘进巷道每隔100米必须设有不低于50米的防尘软管,防尘软管盘好吊挂在皮带上方的架管上,不按规定执行的罚款责任单位200-500元。

2、掘进队不按规定延接供水管路、安装防尘三通,除责令整改外,每处罚款责任队200元。不使用防尘设施或损坏防尘设施,每次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连带罚款500元。

3、综掘队综掘机及工作面所有防尘设施的使用,发现一次未正常使用罚款当班跟班队长100元。

4、掘进巷道防尘管路距迎头距离不得大于50米,并在迎头安设一个控制阀门;掘进施工单位要在迎头连接防尘软管,长度不小于30米。防尘管路距迎头距离超过50米,无防尘软管、无控制阀门罚掘进施工单位200元。

5、锚喷巷道在喷浆前,必须打开净化水幕,保证在喷浆过程中喷雾降尘,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300元。

6、每发现一次掘进队、运输队不按规定开停喷雾装置,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损坏自动喷雾装置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7、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湿式钻眼,严禁干打眼;炮掘巷道在放炮前后掘进队必须对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放炮时必须打开净化水幕进行喷雾,装渣前必须洒水降尘,此项工作由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发现一次干打眼罚款当事负责人200元,没有洒水或没有打开净化水幕给予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损坏隔爆设施,影响设备、材料运送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队,由通风队进行拆除并及时恢复,私自拆除、损坏者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

9、综掘队综掘设备的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未安装喷雾装置严禁掘进,未使用者一次罚款200元。

10、所有防尘洒水管路上安装的控制阀、减压阀及支管路上的控制阀,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元。

11、各掘进队要坚持每周对所管辖巷道、风筒进行冲洗(大巷由通风队负责,各个掘进头开口至工作面由掘进队负责)。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积尘巷道进行人工清扫,并做好冲洗清扫记录。对不按规定冲洗、清扫巷道积尘,不做记录或井下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现象,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2、炮掘巷道爆破喷雾水幕距迎头不超过20米,综掘队净化喷雾不超过50米,巷道开口20米安设一道回风喷雾水幕,巷道延伸后每200米安设一道防尘喷雾,以上各项由掘进队实施,通风队负责监督检查,一处不合格或超距罚责任单位200元。

四、防灭火管理考核

1、加强井下电、气焊管理,及井下可燃物的管理。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严禁携带明火下井,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3、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五、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及自救器管理考核

1、管理人员、工程技术员、班队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入井必须按规定携带、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对入井不按规定携带瓦斯报警仪的人员考核100元。

2、严禁使用人员私自拆卸仪器,严禁随意扔放、摔打、撞击仪器。仪器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不得私自拆开修理,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3、报警仪当班使用当班交还,不得连续使用超过12小时。不按规定交还或超过使用期限处罚100元。

4、便携式报警仪维修人员要对每台仪器维修时间、调校时间、发放时间、回收时间、发放时的电压等项逐一记录清楚,登记在册,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处罚100元。

5、严禁发放电压不足、零位不准、报警点不准、跑负等不完好仪器,违者罚款100元;因维修、调校、充电等不及时造成井下仪器使用不正常,考核责任人200元。

6、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升井后自己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不得随意碰撞、拆卸,如有故意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发现有故意损坏或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7、安监站负责对井下人员佩带自救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一人不佩带处罚200元。

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考核

1、各使用单位范围内的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如受到人为破坏的,照价赔偿,并处罚款责任人200元。

2、使用单位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根据故障轻重程度对使用单位处罚100~500元。

3、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提前挪出工作面传感器,但放炮后要及时进行恢复,出现随意挪动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或恢复不及时的现象,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4、各掘进工作面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及传感器牌板的吊挂由掘进队负责,通风队监督,传感器的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传感器吊挂距迎头不超过5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小于200毫米),吊挂不合格或超距的,罚款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及时整改;传感器牌板丢失或者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并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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