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老頭老太“假離婚”卻對簿公堂,法院這麼判](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近些年,為買房、避稅、拆遷多分房而“假離婚”的事情屢見報端。所謂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具備離婚能力,為達到非離婚不能達到的目的而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並秘密約定達到目的後再復婚的身份行為”。但是很多“假離婚”卻弄假成真、雙方反目,甚至對簿公堂,令人啼笑皆非。
這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最近就判了一個老兩口“假離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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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張老頭與王老太登記結婚,婚後一直沒孩子。
◆ 2003年,張老頭家裡房子拆遷,分了套位於上海浦東新區張楊路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張老頭與王老太名下。
◆ 由於沒有正式工作,張老頭於2004年起一直領取低保。
◆ 2006年,王老太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按照政策張老頭不能繼續領取低保。因此,二人決定辦理“假離婚”,以便張老頭繼續領取低保。
◆ 2006年8月,張老頭與王老太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共同生活在張楊路房屋內。
◆ 2009年2月,二人打算將該房屋出租,由張老頭向政府申請廉租房。為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二人便將張楊路房屋產權從二人名下變更為王老太一人的名下。但最終廉租房申請未獲批准。
◆ 2009年王老太寫下承諾書,承諾張楊路房屋90%的產權歸張老頭所有。
◆ 2010年12月,王老太與張老頭感情不睦。王老太搬離張楊路房屋,二人分居至今。
後張老頭向上海浦東法院起訴,
要求法院對張楊路房產進行析產,
判90%產權歸其所有。
審理中,張老頭表示:如果法院認定被告王老太出具的承諾書無效,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張楊路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產權份額。
被告王老太辯稱,二人系自願離婚,離婚真實有效。離婚協議書是二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中已對張楊路房屋作出分割,並進行了產權變更。該離婚協議已完全生效。被告簽署承諾書時,涉案房屋已經是其個人財產。被告就個人財產作出的承諾,應當屬於贈與性質,有權隨時撤銷贈與。
這可真是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啊……
還是讓我們聽聽主審法官怎麼說?
Q:法官,這起案件聽上去好複雜,主要問題是什麼啊?
A:本案的主要焦點在於這對老夫妻於2006年8月辦理離婚登記時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否真實有效。
Q:老兩口是所謂“假離婚”麼?
A:根據原、被告相關行為內容以及行為的時間節點,結合相關的政策規定,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辦理離婚登記目的是為了原告能夠繼續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在離婚後申請廉租房,而非當時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系原、被告心中保留真實目的並通謀作假的假意行為。
Q:離婚協議也是假的嗎?
A: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特地約定“張楊路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原告自願放棄張楊路房屋的產權”;且夫妻的重大資產房屋全部歸被告一人所有,而無需被告補償房屋折價款,將導致原告重大經濟損失,並造成原告無處居住,影響其基本生活,顯然有悖常理。關於房產分割的協議內容亦當屬原、被告同謀作假而為之。
Q:那法院應該判“離婚”無效嘍!
A:離婚是種解除人身關係的行為,心中保留並通謀作假,在身份行為中,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對於任何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結婚或離婚行為,不論相對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銷,也不能簡單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法律上沒有所謂“假離婚”,一旦辦理了離婚登記,夫妻身份關係在法律上就解除了。
Q:哦,那真離婚了,離婚協議也是有效的吧……
A:基於認定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張楊路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原告自願放棄張楊路房屋的產權”係為了達到原告達到在“離婚”後得以繼續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廉租房的目的而特意為之,且分割方案會有悖常理,故該財產分割協議系原、被告通謀作假,並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上述離婚協議中關於張楊路房屋的約定當認定為無效,被告出具的承諾書內容亦缺乏合法依據,當屬無效。
Q:有意思,解除人身關係有效,分割財產無效。那這套房子到底咋分呢?
A:張楊路房屋原屬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鑑於雙方已經離婚,應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各享有50%房屋產權份額。考慮到房屋的來源、目前房屋由原告居住的情況,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應給付被告相應的房屋折價款。被告負有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義務。
Q: 明白了,謝謝法官!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對本案判決如下:一、涉案張楊路房屋產權歸原告張老頭所有;二、原告張老頭給付被告王老太房屋折價款人民幣130萬元;三、被告王老太協助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張老頭名下。
結婚離婚不是兒戲。
法律上沒有所謂“假離婚”。
千萬別一時糊塗,弄巧成拙哦~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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