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德州市禹城醉駕司機心理成因分析及預防醉駕對策調研報告

大家好,我叫段小龍,禹城市司法局莒鎮司法所長,多年來一直從事社區矯正工作。自2017年以來,我所共接收社區矯正對象12名,其中因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有8人,佔總人數的67%。自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以來,醉駕類危險駕駛罪人數逐年攀升,居高不下,亟待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我通過多次與這類社區矯正對象傾心交流,歸納總結髮現,醉駕類危險駕駛罪成因有以下幾點:

一、醉駕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據統計,自2017年以來,在我所服刑的8名危險駕駛犯罪分子中,其中2人小學沒有結業、2人是小學文化程度,4人是初中畢業,全部都是法盲。他們儘管知道酒後不能駕車,但平時都不注重學習法律常識,都不瞭解危險駕駛犯罪構成及量刑標準。不學法、不知法、不守法是構成犯罪的內因。

二、醉駕者“盛情難卻”。經調查發現,85%以上的危險駕駛罪犯案發前在和同學、戰友、朋友、親戚等一起應酬時,礙於面子,經不住他人多次勸酒才推杯換盞。他人的勸酒行為對醉駕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這是導致其違法犯罪的外因。

三、醉駕者心存僥倖。我通過與他們談話發現,絕大多數罪犯飲酒時也意識到酒後不能駕車,但其心存僥倖。僥倖心理加快了其違法犯罪的進程。有的人認為反正路途不遠,感覺沒有危險。有的人認為小酒喝得不多,路上沒那麼巧被警察抓到。即使抓到,可能也測不出酒精。有的人認為有後臺,一旦被交警抓住,只要疏通疏通關係就萬事大吉。個別醉駕者顯擺自己的駕駛技術,威風凜凜,逞強好勝。

四、醉駕者多被抓現行。近年,因禹城交警加大了酒駕查處力度,大多數醉駕類犯罪分子在交警設點整治酒駕集中行動中被查獲,這也是酒駕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部分醉駕者因醉駕已經造成人或物的損害結果,經被害人、圍觀群眾或者自己報案後被交警抓獲;少數醉駕者在駕車過程中行為異常,如闖紅燈或駕駛過程中睡著、在道路上持續明顯違章行駛被群眾舉報而案發。

五、醉駕者多數判刑較輕。在2017年以來8名醉駕類危險駕駛罪犯中,全部被判處拘役、緩刑,且監外執行,其中僅有1人為拘役5個月,2人為拘役4個月,其餘5人均為拘役2個月。由於這類罪犯在外服刑期期很短,罰金2000元左右,經濟損失不大,有的人滿不在乎。

一個人因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其行為不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而且給其家庭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無論誰一旦犯危險駕駛罪就有可能成為社區矯正對象,依法接受社區矯正,受到法律嚴懲。特別說明的是,公職人員因醉駕入刑還要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且對自己及其子孫後代升學就業、參軍入伍、提拔重用等方面都將造成不利後果。

如何有效預防醉駕類危險駕駛犯罪?預防醉駕不僅是每個公民、每個家庭的責任,而且也是個社會責任,需要人人自覺、社會各部門協作,共同抵制醉駕行為。我認為主要措施有以下幾點:

一、駕駛員要自覺學法、知法、遵紀守法,倡導文明駕駛。每個人不僅要學習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而且還要認真學習刑法。用法律和正反案例時刻警示自己的駕駛行為,牢固樹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理念,,使之成為每個公民的行為規範。

二、積極倡導酒後代駕或選擇其它出行方式。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託網站平臺、微信平臺發展代駕行業,根據大數據分析代駕密集地,有針對性地佈設代駕人,為酒後由誰駕駛提供可選擇途徑。

三、探索建立勸酒者處罰機制。交警部門可探索建立相應的勸酒者處罰機制,對酒駕者進行高額罰款,同時對讓駕駛人喝酒的餐廳、同餐的車內乘客進行罰款。

四、交警部門應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增強威懾力。堅持日常例行檢查,在餐飲、娛樂場所周邊道路等重點路段,設置執勤卡點,消除醉駕者僥倖心理。

五、強化交通安全法治宣教。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危險駕駛的危害性,尤其是在節假日前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微信公眾號等駕駛者常使用或關注的媒體,強化對典型案例的剖析宣傳,提高駕駛人的自覺意識,強化“有法必依、醉駕必懲”的法治意識,從苗頭上預防和減少酒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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