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五十七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第六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第七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截止2018年2月28日。廣豐區共有A、B類駕駛證異常(超分、逾期未換證、逾期未審驗)人員572名。請以下572名駕駛人儘快攜帶相關證件到交警大隊車管所辦理相關業務。
A、B類駕駛證逾期未換證(共32人)
按所有人姓氏拼音排序
A、B類駕駛證超分(共97人)
按所有人姓氏拼音排序
A、B類駕駛證逾期未審驗(共443人)
按所有人姓氏拼音排序
如對公示內容有疑問,可攜帶相關證件至交警大隊車管所查詢、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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