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 招投標區域保護政策遭清理 ,省外企業重大利好!

招投標區域保護政策遭清理 ,省外企業重大利好!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再次聯合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對照《反壟斷法》和《意見》,對現行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進行清理。

清理重點包括:

(一)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

(二)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三)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六)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1、時限:各地在2018年5月之前,對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並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等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2、嚴查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機構要在清理期間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並公開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

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形成執法威懾力,推動政策制定機關認真開展清理工作。

對違反《反壟斷法》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要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發出執法建議函,督促政策制定機關糾正相關政策措施。

3、特殊情況:其中對於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

住建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

“堅決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築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如果發現有地方政府強行設置市場進入壁壘,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爭奪稅源,施工企業可以向上一級的城鄉建設廳(局)舉報。

點評:

此政策出臺,一些地方的區域保護政策就不再有市場了。以江西為例:一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要求法人、建造師及五大員出場。還有實施ABC庫,即一個項目參加招投標選20家企業入圍,A庫進12家、B庫進5家、C庫進3家,資質範圍內可以承包的工程卻有不同等的待遇。

破除區域保護,對於需要進入外省承接工程的建築企業無疑是重大利好。此政策還有一個信號,建築弱企也要著實加強自身的實力,樹立信譽和品質,加強建設工程的質量。否則今年5月起,大批外省企業進入,弱肉強食的建築市場必將淘汰弱者。

附件:

2017-2018 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

工作方案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 號,以下稱《意見》)明確了在對新出臺的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同時,有序清理存量政策。為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做好2017-2018 年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點,明確清理要求,把握清理節奏,現制定2017-2018 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體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對現行政策措施組織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擬定本地區和本部門具體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實清理工作。各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清理工作。

二、清理範圍和重點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對照《反壟斷法》和《意見》,對現行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進行清理。

重點包括:

(一)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

(二)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三)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六)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三、清理步驟

清理分五個階段推進:

(一)自查梳理階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根據清理的標準和重點,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政策措施開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

(二)審核排查階段:2018年3月之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自查清理的基礎上,對本部門、本地區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廢除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審核排查,對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斷是否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廢止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組織進行研究,形成初步處理結論。

(三)公開清廢階段:2018年5月之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形成處理結論,並按程序予以廢除或者調整。其中對於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要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廢除的政策措施清單、調整的政策措施內容、設置過渡期情況以及符合例外規定政策措施的實施期限等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四)總結匯報階段:2018年7月之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就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廢除和調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省(區、市)、各部門彙總本地區和本部門清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五)督促檢查階段:2018年11月之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對各省(區、市)和各部門清理工作進行督查,對清理不到位的進行糾正。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本地區清理工作的督查,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層層落實責任。各地要充分發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工作協作,推進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按照時限有效推進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清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清理重點和要求,加強督促和指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社會監督。堅持自我清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透明推進清理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清理工作的意見,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有效參與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強反壟斷執法。反壟斷執法機構要在清理期間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並公開典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形成執法威懾力,推動政策制定機關認真開展清理工作。對違反《反壟斷法》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要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發出執法建議函,督促政策制定機關糾正相關政策措施。

(四)加強宣傳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傳播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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