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叶敬忠,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皓,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 展学院博士生

一、乡村振兴的脉络与“小农户”话语

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已经进入现代化中后程,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充分性凸显,“乡村病”和外部输入性危机引发乡村内生动力不足,高经济增长时期所形成的乡村发展惯性思维已难以为继,因此如何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结构性转化的历史规律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议题。乡村振兴作为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上层建筑产物,具有化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以及满足亿万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功能,具有广泛的政策向心力和群体基础。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不仅被提升为国家战略,同时以33年的政治周期被赋予长时段存续的合法性。兼具政治性和持久性的乡村振兴战略因此成为影响中国城乡社会结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走向的“革命性时刻”。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定位和运行周期,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从横向上对农业、农村、农地和农民各系统作出总体部署,而且从纵向上为乡村振兴设定了梯次性的实现内容(表1),乡村振兴战略内容的纵横互构使乡村振兴战略具备高度的系统性和渐进的操作性。乡村振兴战略的横向内容回答如何通过农业、农村、农地和农民系统要素的变革或系统关系的重组来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而乡村振兴战略的纵向内容则关注如何将乡村置于国家现代化的系谱中“规划”乡村的秩序和未来方向。二者的内容关系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辩证统一关系。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当前,乡村振兴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基于乡村振兴政论的强烈共识,学界普遍对乡村振兴的基本内容作出更加精微的阐释。以乡村振兴的政策文件为根本遵循,乡村振兴的基本内容可具体化为“人、地、钱”的优先安排问题,乡村振兴的内容框架涉及全方位制度供给的“四梁八柱”,乡村振兴的内容重点是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五个振兴”。而乡村振兴的历史定位则表现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城镇化和脱贫攻坚的关系之中。乡村振兴战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体对象、内涵要求和城乡发展理念的全面升级,是破解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和释放乡村振兴动能的关键举措,是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城乡融合的战略协同,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衔接机制。

而在乡村振兴的政策文本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出现“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话语,学者将其视为对“大国小农”国情的自省,对资本下乡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风险的反思,对小农户生产优势,即家庭经营的精细管理以及土地单位面积产出效率的重新肯定。针对小农户的生产弱势、市场弱势和资本弱势,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和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成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天然药方。而除了小农户的产业功能外,小农户也相应被扩展为具有实现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的综合性内涵。

中央对“小农户”的高度关注似乎为“小农主体论”和“小农存续论”提供了现实证据,关于“小农消亡论”和“小农存续论”的辩争则再次成为焦点。基于此,相关文章或研讨会普遍对“小农”和“小农户”出现混淆使用的状态,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二者的概念区分没有任何敏感性,认为“小农户”和“小农”概念就是一回事;二是虽然作出一定区分,但为了对接主流的“小农消亡论”和“小农存续论”的争论,再次使“小农户”消匿在“小农”的一般化定义之中,认为概念之间相互置换并无不妥。“小农”和“小农户”不同称谓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二者的关联是什么,“小农”和“小农户”各自对乡村振兴意味着什么?对“小农户”和“小农”概念的区分不仅可以审视各自的概念边界并以此构建学术讨论的基石,同时“小农户”和“小农”概念的厘清可以明晰乡村振兴的实践对象,这是关乎乡村振兴主体基础的根本性问题。

二、“小农”与“小农户”的源流与辩争

对概念进行区分是要对言说的概念达成合理的共识,其哲学依据是达成“大问题”和“小细节”之间的“反思平衡”。对“小农”和“小农户”概念源流的梳理正是为了守护概念区分“小细节”的敏感性,其根本意旨在于为乡村振兴“大问题”的讨论提供有理有据的共识。

(一)“小农”的概念源流:从阶级实体到过程和关系主义转向

“小农”(peasant)最初由古拉丁语pagus派生,拉丁词意中带有“异教徒、未开化者、堕落者”等强烈的贬义色彩,而在古英语中,peasant也可表达“附庸、奴役”的意思(转引自王兰兰,2010)。在《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中,“小农”被界定为“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工”。而《中国大百科全书》则将“小农”定义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耕作的个体农民”。可见,在中国社会和中文语境中,“农民”往往就是指这里所讨论的“小农”。古代封建社会即有“农民”,“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士农工商,四民有业”,且“农为天下之大本”,而“农民”除“从事农业的耕作者”的内涵之外,“农民”同时是“家天下”王朝的“臣民”,是“朕即国家”的“子民”,具有严格的身份依附意味。在封建社会,“农民”内部基本保持低度分化的状态,基本保持过密型的“维生型经济”。

随着农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农民”内部原生型的均质化结构开始分化。“小农”开始作为农民阶级结构的分析范式主要源于马克思主义。根据恩格斯对“小农”的经典定义,即“小农”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而小农的生产方式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小农“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集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应用”,“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被消灭”。小农生产方式的落后性使小农成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受压迫和受剥削的对象,从而固化和加剧其在社会中的无权和底层的结构性位置。而固守小块土地和封建宗法式旧制度的小农则构成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阻碍,因此,无产阶级在革命中要努力争取农民支持,在革命胜利后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社,将小块土地结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经营,走社会主义道路。考茨基认为,小生产虽具有一定优势,但大生产必将取代小生产,小生产与大生产抗衡所依靠的只是劳动者最大的勤劳和努力以及无限的节俭,而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阶级对立逐渐侵入农村和农民家庭。列宁则坚持“小农消亡论”和“小农分化论”,认为小农将彻底消亡,将被新型的农村资产阶级和农村无产阶级所代替,同时也阐述了引导小农加入集体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改造思想。“小农”的落后性和“小农消亡论”使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小农”的分析常常充斥污名化的言语,如“小农”是“旧社会的堡垒”,“愚蠢地固守旧制度”,在“穷乡僻壤”过着“孤陋寡闻的生活”。因此,peasant虽然可中译为“农民”,但更多被视作具有意识形态污名的“小农”。

除马克思主义外,恰亚诺夫主义也对“小农”范畴进行了独特的界定和具体的分析。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中将“小农”视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类型和理论类型。恰亚诺夫边际主义的“劳动—消费均衡论”和“家庭生命周期说”对小农的独特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小农家庭农场的经济状况主要随家庭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比例周期性变化而起落。小农的生产和消费具有动态的均衡性,其劳动产品主要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使劳动的边际报酬很低,小农家庭农场也会继续增加劳动投入,即“自我剥削”,以获得更多的产出。因此,小农家庭与资本主义企业有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小农家庭的生产方式可以抵抗资本主义的渗透。小农家庭自身的独特性避免受两极分化规律的支配,小农家庭的多样性分化并非“社会分化”,而是家庭“人口分化”的结果。在世界总体进入资本主义经济的情况下,小农经济和家庭农场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因此小农经济和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路径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以“纵向一体化”的方式将小农农场组织起来,以使农民能够获得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收益。恰亚诺夫关于“小农”的研究常常被指摘为没有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脱离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具有美化小农所代表的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色彩。因此,恰亚诺夫被视为“小农美化论”和“小农存续论”的典型代表。

提奥多·沙宁依据理论独特性和社会独特性的二元维度对“小农”的马克思主义与恰亚诺夫主义争辩进行了再组织,认为对“小农”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总结为三个流派:一是不承认小农的社会独特性和理论独特性,小农不是特殊的社会结构类型,也无需对小农进行概念化和理论化,如列宁;二是承认小农的社会独特性,但不承认理论分析的独特性,小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类型,但可以在一般性的理论中进行解释,如考茨基;三是承认小农的社会独特性和理论独特性,小农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类型,在现有的理论框架中无法解释,因此有必要重新理论化,如恰亚诺夫。

在马克思主义与恰亚诺夫主义经典论辩之外,新古典/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生计框架构成解读“小农”的另外流派。新古典/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认为,小农是理性的个体,具有理性决策的能力且不受权力关系的钳制,小农与资本主义企业都可以被视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位。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已经达到要素均衡的状态,小农和资本主义企业家具有同样的经济理性,这直接影响后续的“理性小农”范式。生计框架则以个体农民或小农家庭为分析单位,小农个体或家庭坚持“生存优先”的原则,以“小农现在有什么”,而不是“小农现在缺少什么”为起点,小农可将支配和控制的生计资本转化为生计策略,并调动主体性和能动性创造可持续性的发展机会。生计框架将阶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因素抽离化,关心的是小农当下可以采取的实用性生计改善行动和策略。上述四种分析“小农”的理论话语可被再次划分为两条分析路线:一是基于权力关系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如马克思主义将“小农”置于阶级关系和无产革命联盟中进行分析,使“小农”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性内涵;二是基于行为动机论的纯类型或纯形式分析(实体主义或形式主义),如恰亚诺夫主义、新古典/新制度经济学和生计框架立足于小农家庭单位自有资本和经济规则进行的微观理论分析,在某种程度上抽离了政治性和制度性的因素(表2)。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在不同理论话语的影响下,“小农”的实质内涵不断丰富。沿循政治经济学传统,埃里克·沃尔夫从国家与农民的不平等权力结构关系维度来定义“小农”,认为“小农”受制于其社会阶层之外的权势拥有者,并将农业剩余转移给统治者或将农业剩余再分配给不从事耕作劳动的群体(转引自潘璐,2012)。而继承纯类型分析传统,根据小农理性化程度的梯次划分,弗里德曼认为,小农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并依赖非商品化关系进行家庭再生产的类型。弗兰克·艾利思认为,小农主要是利用家庭劳动力,从农业生产获得生活资料的农户,表现为不完全参与市场。而“小农”的基本特征则表现为农业知识本土化、生活经验世袭化、生产工具简单化、生产生活必需品极少商品化。在纯类型分析中更极端的“理性小农”模式则将小农进一步个体化和抽象化,市场理性原则构成小农类型纯粹的特性。而介于政治经济学传统和类型分析传统中间的“小农”范畴,如詹姆斯·C·斯科特的“生存小农论”,则既坚持小农纯类型分析——将小农归并为具有生存导向的“道义经济”类型,又将小农与政治权力结构相关联,继而从日常政治和反叛行为的角度揭示小农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性内涵。综合政治经济学传统和纯类型分析的传统,沙宁认为“小农”共由四个基本元素构成,即作为基本单元的家庭农场、作为生计主要来源的农耕、特定的生活方式,以及在政治结构中的顺从地位。

“小农”的内涵随着不同社会情境的变化而变化。沙宁将“小农作为一个过程”,认为小农不是自成一体的阶级实体,而是可在不同的情势下动态运用多元理性以应对农政结构变迁的群体。“作为过程的小农”在国家机器、规制系统以及农业企业剥夺的结构性力量之下,通过对社会和自然广泛、根本的重组,从而变成为自主性和可持续性抗争的“新小农”。“小农”内涵从阶级实体到过程和关系主义取向的转化中,涌现出一系列关于“小农”的解释范式。黄宗智根据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区分出三种商品化模式,即“剥削推动的商品化”“生存推动的商品化”和“谋利推动的商品化”,小农是兼具上述三种面向的统一体,因此被归结为“综合小农”。与此相关的还有结合风险规避和追求利润的“过渡小农”概念。从小农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区别于传统小农,小农已广泛进入开放流动的现代社会,小农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因此被称为“社会化小农”。与此相关的概念还有“动态开放型小农”和“去自给化小农”等。可见,“小农”范畴已经从体现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阶级实体向去阶级化和更为社会化的小农概念转变,体现更多的类型学分析和关系主义旨向。

从传统四大流派对“小农”概念的研判到“小农”概念的新近延展,总体特征表现为小农概念的去实体化趋势。小农从“残余式”的阶级实体转变为对不同情境进行策略性生境变通的过程,从政治化的小农转变为社会化的小农。在此过程中,“小农”范畴可以总结出两大基本要点:一是小农是在不同的文明制度下的特殊存在;二是小农可以抽离相关的政治和制度性因素进行一般化分析。总体而言,“小农”是理论普遍性和存在特殊性的辩证统合体。

(二)“小农户”的概念源流:小农“量的规定性”独立化

“小农户”(smallfarmer/smallholder)是小规模经营群体,是“在特定资源禀赋下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在不同语境下,“小农户”亦可用“小规模农户”或“小规模农民”“小规模农业生产”“小规模农场”等来表示,不同概念表述均可抽象出家庭经营的基础属性。从“小农”的经典定义来看,“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部分声明了小农的主体构成和土地所有制性质,是归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质的规定性”,是决定“能否成为小农”问题。而“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则表明小农单元规模的计量标准和生存标准,是归属于生产力范畴的“量的规定性”,是说明“如何衡量小农”的问题。因此,“小农”是生产关系“质的规定性”和生产力水平“量的规定性”的辩证统一,二者不可分割。而“小农户”概念基本发轫于“小农”概念的经典界定,在分析思维上,可将小农“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进行理论分解。“小农户”作为与“小农”的区分概念,是对“小农”概念“量的规定性”的独立反映,具体关注的是“小农”生产经营边界的问题,这是可以进行独立操作的议题(图1)。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结合恩格斯对“小农”定义后半部分的独立分析,“小农户”的上限是由家庭劳动力利用的最大化程度所决定,下限是由维持家庭基本生存需要所决定。在此,只能模糊地判断任何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标准都不能称为“小农户”。但是,“小农户”的上限和下限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恩格斯并没有说明衡量“小农户”相关标准的“平均值”或“近似值”。马克思也将“小农户”视为“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就我们研究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转引自张新光,2011)。据此,关于“小农户”如何判定的问题一直成为不断争论的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小农户土地规模的合理限度(上限)和最低生存标准(下限)的判定问题。关于单位计量标准的确定,张新光从农户最大耕作田亩数和农民家庭“最低生存水准“两个方面作了深入分析,下面对这两个方面的概括参考了张新光的分析。

一方面,从家庭劳动力供给角度来看究竟需要规模多大的土地。受制于地理条件的异质性,以及资源分布情况、土地集中程度、土地产出率、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全国不可能设定统一的土地规模作为衡量农户大小的标准,只能根据耕作土地规模的上限和下限的弹性区间值确定“小农户”的分类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农户近2.6亿,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经营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户均耕地面积约5亩。因此,在政府部门的测算中,土地在50亩以下的弹性区间内均可被称为“小农户”。根据部分学者的估算,土地规模30~50亩基本是家庭劳动力耕作的极限和维持家庭生活完整的适度规模。在用土地规模衡量“小农户”时,应坚持多元化的分析模式,即根据各地区土地生产力和农作类型的基本情况,来确定不同地区“小农户”的分类标准。然而,仅按照耕地面积划分大农户和小农户是僵化的办法。衡量小农户的土地规模标准具有特定的时空性,随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程度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严格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性问题。

另一方面,从农户家庭需求的角度来看何为最低的生存标准。恩格斯将下限确定为“养活家庭的限度”;马克思认为“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人能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根据农户的物质需要和社会需要,评价农户最低生存标准的指标不可以固定统一。例如,根据生理活动所需要的热量指标估算,中国农民每人每日平均最低需要2400卡热量,可以据此折合成相应的食物量。这种生理热量的测量方法将“小农户”简化为动物式的生理限度。世界银行则在单纯的物质标准的基础上补充了社会福利,如医疗卫生、识字能力以及公共财产的获得等情况,从而更为综合地确定小农户最低生存标准的界限。而目前通用的“恩格尔系数法”则根据食物消费指标来确定居民生活质量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0%~59%之间的勉强度日标准则为小农户的最低生存标准。以上测量体系虽然看似具有操作的科学性,但依然具有不确定性,其原因在于农户家庭的异质性结构和农民动态的生活逻辑难以用所谓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简化,小农户最低生存标准的确定依然是需要结合历史性和社会性因素的难题。

不同于“小农”概念中“质的规定性”(小农的主体构成和所有制关系)的清晰化,作为“量的规定性”的小农户则在计量标准方面存在模糊性和操作难度,原因在于作为计量标准的土地规模和最低生存标准本身就具有历史和社会的开放性。因此,小农户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小农户计量标准判定的模糊性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目的,即确证“小农”和“小农户”概念的差异性所在。

(三)守护区分的敏感:“小农”和“小农户”的概念辩争

虽然仅一字之别,但“小农”和“小农户”的概念相互缠绕,容易导致二者混淆和误用,主要表现在:首先,从概念范围方面,“小农”概念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辩证统一的综合范畴。而“小农户”则是对“小农”概念中生产力维度的独立反映,二者在概念范围上确实具有重合性。其次,从内容构成方面,“小农”概念定义蕴含多维取向,是社区和家庭共同定义的范畴。因为“小农”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所以突出家庭经营属性的“小农户”概念与“小农”概念具有亲和性。再次,在形式特征方面,“小农”概念在从阶级实体到过程和关系主义取向的转变中,“小农”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性色彩逐渐被抽离,特别是受经济学理性思维的影响,“小农”的类型分析和形式分析常常占据上风,这与偏重量化标准判定的“小农户”概念产生合流。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成“小农”与“小农户”概念模糊化使用和互相指代的原因。但从概念性质上来说,“小农”和“小农户”具有特定的表达边界,二者可以形成相互独立的解释范畴:首先,在概念构成方面,“小农”概念所蕴含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范畴无法二元分割,缺失任一部分则不能构成“小农”的一般化定义。而“小农户”仅体现在“小农”概念中生产力水平的量化维度,是一套可进行独立系统核算的合成单元。其次,在内容属性方面,“小农”概念在使用时具有意识形态的限定性,而“小农户”则具有价值无涉的特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小农”不仅是“落后生产方式的残余”,而且体现着十足的剥削关系。“古典式小农”“宗法式小农”以及“正在无产阶级化的小农”均体现出不同制度的阶级剥削属性。而“小农户”只具有“量”上的大小之别,可以依附于各种文明制度而存在,不体现阶级剥削内容,只体现职业身份关系,相对来说是价值无涉的。这直接反映于“peasant(小农)”和“smallfarmer/smallholder(小农户)”两个英文词语的内涵差异上。再次,在适用理论上,“小农”作为综合性概念,普遍适用于现有的农民学理论,如马克思主义、恰亚诺夫主义、生计框架和新古典/新制度经济学派,但侧重点依然是马克思主义影响下的政治经济学传统。而“小农户”的适用理论则是相对抽离政治和制度性因素的类型分析传统,适用农户经济体系的基本原理,如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利润最大化”理论、黄宗智的“过密化增长”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安全第一”理论、巴纳姆和斯奎尔的“农场户模型”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均是对小农户微观行为逻辑进行类型分析或形式分析(表3)。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总之,“小农”和“小农户”两个概念虽然相互缠绕,具有统一之基础,但依然需要守护概念区分的敏感性。由于“小农”和“小农户”的差异性,我们不能笼统使用“小农”概念代替“小农户”,从而用“小农”的概念兼容并包地消解“小农户”的独立含义。二者在内容上的差异必须一一加以区分。概念的区分为基本问题的讨论和命题的建构提供了出发点,对“小农”和“小农户”概念细节的厘清不仅体现了学术话语思辨的敏感性,而且为乡村振兴命题的建构提供了客观性基础。

三、“小农”视角和“小农户”视角的乡村振兴“想象”

概念形塑现实被构想和被作用的方式。“小农”和“小农户”作为有差异的概念体系,反映了不同的知识和对象关系,对应着不同的乡村振兴“想象”。“小农户”和“小农”各自对于乡村振兴讨论究竟具有什么意义?

(一)小农户视角的乡村振兴:乡村生产力范畴的产业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而关于“小农户”的相关表述还有“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扶持小农户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以及“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等。可见,实现或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原则在于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统筹发展能力,化解小农户自身的生产弱势、市场弱势和组织弱势,实现小农户生产经营的效率改进,而路径则是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和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中央政策文件将小农户区别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因在于小农户在经营边界方面确实难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小农户在生产力水平方面表现出低劳动生产率和排斥技术累进的分散式经营,因此其逻辑必然是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增进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组织性,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带动作用,以此和小农户分摊“比较优势”,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统筹兼顾的方式实现现代农业的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是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从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到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说明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思路具有更为平衡和多元化的考量。

“小农户”的本质属性是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生产力属性。实现或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则是承认小农户所蕴含生产力潜能的合理性。小农户视角的乡村振兴包括“立”和“破”两个基本方向,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和稳定小农户;二是承认并充分发挥小农户所蕴含的生产力价值;三是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的发展机制,以此突破小农户的生产经营“上限”。因此,小农户视角的乡村振兴是归属于振兴乡村生产力的范畴,目的是充分发挥小农户所蕴含的生产力合理性,以此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形成生产力联合,从而使乡村具备产业振兴的基础。

(二)小农视角的乡村振兴:乡村生产关系范畴的全面振兴

探讨小农视角下乡村振兴的前提应充分认识到小农的去实体化趋势和小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经发生的性质变化。小农的去实体化趋势标志着小农的阶级属性正在转化为以“过程”和“关系”为中心建构起来的自身主体性,而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消灭小农存在的阶级剥削关系,并赋予小农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制度身份,因此可以在小农去阶级化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小农所具有的优势特性。范德普勒格从小农与自然和社会的动态关系中审视小农所具有的优势原则。小农与自然的关系集中表现为小农的农业组织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的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和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市场经济下,世界范围内的农业组织模式共分化为三种类型——小农农业、企业农业和公司农业(表4)。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在小农的农业组织方面,小农本身不是“固有的落后”和“发展的阻碍”。小农具有一系列组织特性,如人与自然的协同生产、自主控制的资源库、创造新奇事物的匠人工艺,以及产品的差异化和对市场关系的远距化等。小农农业优势在于激活农业的多功能性并创造持续的社会附加值;而企业农业和公司农业则通过规模扩张和市场垄断的方式造成农业生产系统的失活和附加值的总体抑制。

在小农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方面,小农依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社区发展和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价值。根据沙宁的理解,“小农”本身是多元性因素集合的范畴,小农的生产、家庭关系、传统文化、社区生活方式以及政治地位始终处于动态共构的状态,小农本身蕴含着向多维优势转化的特性。乡村振兴具有总体性,乡村振兴战略内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传承和保护优秀农耕文化、发挥乡村和农业的独特价值和多元功能、重塑乡村治理关系以及改善农村生活方式等内容,而小农本身可以牵动丰富的自然社会关系,这与乡村振兴的基本内容具有高度的互嵌性。因此,“小农”可以作为乡村振兴的担纲对象,以发挥其在乡村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优势作用。而作为“量的规定性”的小农户则主要负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生产力功能,即主要发挥其在乡村经济建设方面的优势。除此之外,小农户并不能承担乡村振兴所要体现的多元化的社会生产关系,后者只能由小农主体来实现。因此,小农视角的乡村振兴要实现的是乡村生产关系的全面振兴。

基于“小农户”和“小农”的各自视角,乡村振兴可以具有不同“想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在承认小农户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释放小农户所具有的生产力水平,从而实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联合,以此突破小农户生产经营的“上限”和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目标。小农视角的乡村振兴应充分认识小农的去实体化趋势和小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经发生性质变化的事实。尽管小农性质发生变化,但小农依然保有与土地耕作、家庭关系、社区生活和独特文化共构关系的多维特性,这些与乡村生产关系的全面振兴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小农有资格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担纲对象。“小农户”和“小农”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但分别构成乡村振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基础。

四、主体差异视角的乡村振兴政策设计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小农”和“小农户”尽管在概念上具有部分的重合性,但却具有不同语义对象,“小农”和“小农户”在概念性质、内容属性和适用理论方面均呈现差异性。概念区分的“小细节”实则反映出“大问题”,反映知识和对象的不同关系。小农户视角的乡村振兴只是从产业兴旺的角度声明振兴乡村生产力的范畴,而小农视角的乡村振兴则具有总体性,是嵌合乡村多元生产关系的全面振兴,二者对应着差异化的乡村振兴“想象”。因此,针对这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乡村振兴应在政策设计方面体认二者之间的差别。

首先,小农户作为纯粹生产力水平“量的规定性”,只具有大小之别,而无意识形态化的优劣之分,拥有限定土地规模和生存标准的“小农户”本身是一定水平生产力的体现,同时又具有难以突破的生产经营上限。当前,小农户具有生产力存续的合理性,“农户家庭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源头活水’,而且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因此,应充分保护并发挥小农户潜在的生产力水平,同时,生产力的水平上限仅仅依靠小农户的内生动力难以突破,因此提升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统筹发展等是突破小农户单元规模和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必然逻辑。从此角度看,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小农户在自身性质上具有生产组织的上限和下限,但小农户内部依然存在“量”上的差异,不同小农户在土地规模、生存标准、家庭构成以及资本禀赋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具体设计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时应注意分级化和分类化的衔接机制,保障不同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权益,最大化地释放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小农户生产经营的潜力。

其次,小农作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范畴,本身承载着远比小农户更为多元和全面的乡村振兴内容。“小农”概念自从诞生之日起就承载着意识形态和阶级关系的政治化内涵,后来的演化过程使“小农”作为一种“过程”或“关系”,且“小农消亡论”一直不绝于耳。小农的变迁需要必要的过渡阶段,目前小农本身关联着丰富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与乡村振兴的实现目标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小农已经转化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且将在长时间内存续。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政策制定上应充分重视和保护小农所具有的价值,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社区发展、农耕文化传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汇集亿万小农之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在乡村振兴中对小农的未来应抱有自然顺势的态度,无论小农是否或何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但现阶段切不可以行政手段强制“改造小农”“分化小农”“去小农化”,甚至“摧毁小农”。

“小农户”和“小农”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乡村振兴未来的成效将取决于国家对待小农户和小农的智慧。针对两类具有差异性的主体,乡村振兴的政策设计应采取差异化的思路,对小农户和小农设计不同的政策内容。在小农户方面,应强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调动小农户的生产潜能,创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现代农业发展的统筹衔接机制。在小农方面,应充分重视和保护小农所蕴含的丰富社会关系,推进小农和乡村振兴目标的互嵌和整合。同时,政策设计不能顾左右而言他,名义上扶持小农户或小农,但实际上却盲目推进资本下乡和土地流转来侵蚀农利;政策设计也不能因此失彼,将扶持小农户的政策和扶持小农的政策混为一谈。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振兴的综合范畴,乡村振兴需要发挥小农户和小农各自的主体作用。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辩——基于“小农户”的生产力振兴和“小农”的生产关系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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