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掃黑除惡」“黑惡村官”橫行鄉里,自定規則肆牟私利!

劉某某自1999年始,利用其廣州市蘿崗區東區街某社區居民委員會黨委書記的身份,為獲取非法利益,制定了“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

「扫黑除恶」“黑恶村官”横行乡里,自定规则肆牟私利!

2008年至2016年期間

搶佔工程、獲取非法經濟利益

劉某某等人有組織地通過僱傭大量社會閒散人員,實施打砸、阻攔施工車輛、滋擾、聚眾造勢等違法犯罪活動,搶佔其他個人和單位已承接的工程,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高達千萬。

2012年初

搶佔工程、實施多起群體性暴力事件

鴻某混凝土公司承接了某小區混凝土供應項目,劉某某組織團伙成員通過攔路恐嚇、阻攔車輛等手段,強迫鴻某公司放棄供應混凝土,轉由自己屬下工程隊接手該小區混凝土供應。除搶佔工程外,該組織成員在村中作風也是橫行無忌,經常抱團“一呼百應”,實施多起有組織、有策劃的群體性暴力事件,影響極壞。

2015年5月

實施毆打他人

該組織成員劉某駕車至廣州市原蘿崗區某村菜市場附近,與途經的吳某發生爭執並推搡。劉某以其兒子在車內受到驚嚇為由,糾集數名其他成員對吳某實施毆打,並致吳某重傷。

2018年2月10日

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公開宣判劉某某等5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劉某某等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依法數罪併罰,對該團伙為首分子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剝奪政治權利4至3年不等,其中對劉某某並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

劉某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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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為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贏這場攻堅戰,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希望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大力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線索。凡是發現涉黑涉惡的情況,特別是以下列舉的十類,請立即向區掃黑除惡辦和相關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即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對舉報人和舉報信息嚴格保密。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10類打擊重點

1

以暴力、威脅或“賄選”“霸選”“騙選”等手段,干擾基層選舉,把持基層組織,侵吞農村集體財產,攫取非法利益,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等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或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黑惡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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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聚集在農村、“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拉幫結派、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強拿硬要,恃強凌弱、殘害無辜,橫行鄉里、稱霸一方的“鄉霸”“村惡”等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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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仗宗族勢力,組織家族成員或煽動其他群眾聚眾鬧事、暴力抗法、對抗政府,侵佔集體財產,壟斷集體資源,為其個人、家族及同夥謀取非法利益的宗族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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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開設賭場為主要斂財方式,為爭奪賭場、索要賭債、收取“保護費”等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行為的涉賭類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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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暴力、威脅、恐嚇、強佔、滋擾等非法手段放貸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套路貸”、“校園貸”、“現金貸”、“裸貸”等非法高利放貸、暴力收貸、非法討債類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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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土地流轉、房產開發、礦產開採、工程建設等行業領域,僱傭黑惡勢力,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惡意競標、暴力圍標、強攬工程,非法佔地、濫開濫採、暴力拆遷等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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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盤踞在集市貿易、農副產品批發、商品零售、建築材料等各類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破壞正常經營秩序類市霸、行霸類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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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涉及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傳銷式”、“地下出警隊”等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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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涉及“校園欺凌”、“黃賭毒”、“涉槍涉爆”等群眾反映強烈或媒體報道的其他涉黑涉惡類違法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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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實施入境滲透、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境外黑社會組織及其成員,以及實施其他相關的跨境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團伙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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