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殺生獲刑放生“贖罪”!丹江口庫區迎16萬新生命

殺生獲刑放生“贖罪”!丹江口庫區迎16萬新生命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日前,在丹江口市檢察院、丹江口市漁政站工作人員的監督參與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郭某將購買的16萬尾魚苗投放至丹江口庫區牛河林區附近水域。

經查,今年4月,男子郭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採用電打魚的方式先後兩次捕獲各種魚類共計338斤。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保護丹江口水庫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丹江口市檢察院委託相關部門對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導致的生態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報告認為,郭某的行為一方面直接影響魚類資源自然增殖,危害水體生態安全;另一方面部分死亡水生動物及魚卵會造成水環境的汙染。根據該報告對魚類損失估算,參照魚苗成活率,建議在庫區投放魚苗557公斤,約167310尾。

據此,丹江口市檢察院認為,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應承擔修復責任。該院對郭某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10月8日,經法院判決,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限郭某於12月31日前在丹江口庫區牛河林區水域投放魚苗557公斤,約167310尾。

10月18日,在丹江口市檢察院、丹江口市漁政站工作人員的監督參與下,郭某將購買的16萬尾魚苗投放至丹江口庫區牛河林區附近水域,修復庫區生態環境。人民監督員全程參與監督和投放。

“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捕魚工具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會使水產生態遭到嚴重破壞,還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此案承辦檢察官譚大勇介紹,“任何違法行為都要付出代價,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要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賠償金額可高達損失的10倍。”(十堰晚報秦楚網全媒體 記者 何利 通訊員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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