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注意!棚户区改造出现的这5种违法情况,与自身利益相关

注意!棚户区改造出现的这5种违法情况,与自身利益相关

导读:从2018开始相关部门就对全国各地的棚户区开展了改造类征收项目,后面的三年里也会继续进行。在现如今这种城市范围已超过农村范围的背景下,棚户区的改造征收项目已经成为了征收拆迁项目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只要居住年龄超过了20年的居民都随时有可能遇到征收改造。

在下文中,律师为大家总结了5种在改造项目中会遇到的情形,这五种情形只要一出现,那么该项目就属于违法行为,大家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指标: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

律师曾经多次发文指出,在每一起改造类征收项目中,对被征收人利益影响最直接、分量最重的一份行政决定就是征收补偿决定。

在遇到违反法律规的征收补偿决定时,只有依法撤销,才能成功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否则你的房屋就会被将会被有关单位强行拆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6条提到,征收补偿决定有存在下列情形中任意一种,有关部门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不符合事实依据;

(二)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遵循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征收人自身的合法利益,或没有使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得到保障;

(四)明显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行政目的;

(五)严重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

(六)超越了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利;

(七)法规、法律、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文中所有的规定虽然是判断是否是司法强行拆除房屋的,但这些规定也是可以用来判断征收补偿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被征收人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可以根据自己面临的征收、补偿安置局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上文中的情形。

5类常见违法情形大曝光

情形之一:所涉项目明显不属于棚户区改造性质第一,棚户区的改造项目在原则上只是用于城市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以及房屋拆迁不应该以这一名义进行,但如果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可以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扩大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故意将城边的村庄以及城郊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独幢二层小楼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属于肆意混搭、乱用征收程序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到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架空,是一种很普遍的违法行为。

情形之二:房屋明显不属于棚户区第二,有一些地方将一些新房当做棚户区来进行改造,这里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房龄在20-30年之间的房屋,尤其是简易楼和筒子楼之外的单元楼,它们的性质没有涉及到棚户区这一概念的任何情形,不管是消防质量还是房屋质量都没有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

对这类房屋进行棚户改造,明显是打错了算盘,地方规定的20年以上,并不是说只要房龄超过20年就可以被进行棚户改造。

对于这种现象,被征收人可以用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错过了协议的期限,再起诉时同样也可以将其作为理由提出。

情形之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严重“前滞”“前滞”是律师生造出来的一个与“滞后”意思相反的词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了,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当天。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此类项目在遇到应该做补偿决定时,却因为长期的拖延迟迟不做决定,等到很多年后再作补偿决定时,当地的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然而作出的补偿决定仍然停留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当天,显然这样做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这种现象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市、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对于久拖不决期间房屋价格的上涨,按理来说是应该由负责该项目的相关单位“买单”。

对于这种现象,被征收人应该及时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并且明确的提出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以实际作出补偿决定时点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准,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这样才符合“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情形之四:补偿安置项目“缺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最近在律师代理的棚户区改造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房屋产权的调换,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购房券”;已安置房为现房的理由拒绝向营业性用房的所有权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安排了房屋产权调换,但没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迁而全是几十公里之外的外迁,等等这些行为都会造成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收到减损,表面上是能自己选择实际上是没有选择,根据590号条令的规定,有关于这一类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形之五:出现“拆违”“解危”等行政目的不当情形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这两种行为是对被征收人利益危害最大的两种行为,它之所以是危害最大是因为,相关部门一旦将该房屋认定为违建或者危房,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就会大幅度的减损,甚至有可能最后只是获得了一点重置成新价补偿。

律师在这里还得提醒大家,一旦房屋被纳入棚户改造的范围,对该房屋进行的拆除、补偿就应该按照590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进行。

绝对不可以再引入拆违或者解危排险来变相的实施违法拆迁,如果有被拆迁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或者所谓的“解危通知”一定要及时的提起诉讼,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这类违法行为继续上演。

只要能将此案件转入到司法审查程序,能保住房屋,被征收人获得满意补偿就任然有较大的希望!

律师提醒

最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棚户区的改造项目维护利益有了更精细化、深入化的态势,一些看着比较细小的程序性违法都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违法行为,最终会导致补偿决定被有关部门撤销。

比如,在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这一环节,经常会被人不重视,但现在却被写在了一些省高院撤销补偿决定的裁判文书里。依据法律程序,一步步把工作做仔细,就一定会让违反法律规定的征收方付出代价。

看完上述内容还有更多疑问,可向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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