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轉發:瞭解掌握信訪

一、信訪工作概述

(一)信訪制度的由來。

什麼是信訪?一直以來信訪制度都被認為是中國共產黨人的發明,是新中國黨和政府加強和人民群眾聯繫的一種方法。事實上在我國古代也存在類似於現今的信訪制度——直訴制度,即我們通常所說“告御狀”或者“京控”(顧名思義就是進京控訴,與今日到北京上訪如出一轍)。早在西周就已經出現了所謂的“路鼓”和“肺石”制度。路鼓之制就是擊鼓鳴冤。肺石之制,是指王宮門外設立暗紅色的石頭,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在漢代,則出現了“詣闕上書”這種直訴制度,就是越級上訴。在唐朝還有邀車駕(類似於今日的攔截領導的小車)、上表(類似於今日的寫信給中央告狀)等方式。宋代則設立了專門的機關(類似於今日的信訪局)予以受理。明朝則對直訴進行了嚴格限制。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越訴(類似於今日的越級上訪),《大明律》規定越訴者打五十大板,將各地越訴人數納入官吏政績考核,一年內越訴者過多,則罰主管官吏俸祿(類似於今日各地建立的“各級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清代關於越訴的規定與明代基本相同。民國時期引入西方國家法系模式,中華法系解體之後直訴制度便不復存在,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才出現了類似於直訴制度的信訪制度。從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現行信訪制度與中國古代的“直訴”制度存在著密切的“血緣”關係,這從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法的繼承性和傳統文化發展的連續性。

(二)新中國的信訪制度。

新中國信訪制度的確立,最早可以上溯到建國初。早在1949年3月,中共中央遷到北平,當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1951年6月7日政務院發出的《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1957年5月,黨中央召開第一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機關處理人民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工作暫行辦法(草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信訪制度。為了適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在認真總結建國以來信訪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於1995年10月28日頒佈了《信訪條例》,對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理等作了規定,把信訪工作初步納入了法制化軌道。《信訪條例》實施後,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信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信訪總量持續上升,越級進京上訪增勢迅猛。來信來訪總量的增幅呈現出“中央多、基層少”的“倒金字塔”型分佈特點。

二是信訪反映問題集中,多涉及群體性利益,上訪呈現出反覆性、組織化等新的特點,跨地區、跨部門的串聯聚集上訪越來越多。三是信訪方式有時比較激烈,圍堵黨政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鐵路、公路交通等過激行為時有發生。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既有政策上的原因,也有工作上的問題。從制度層面來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推諉塞責或者截訪堵訪,最後矛盾上交;二是處理信訪事項層層轉辦,效率低下,造成矛盾堆積;三是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督力度不夠;四是對侵犯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的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五是對新出現的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信訪條例》缺乏必要的防範和制止措施。鑑於此,國務院對1995年發佈的《信訪條例》進行了修改,並於2005年1月10日正式發佈新修訂的《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起實施),1995年10月28日發佈的《信訪條例》隨之廢止。各地各部門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國信訪形勢向好的方向發展,出現了信訪總量下降、集體上訪下降、非正常上訪下降、初信初訪下降、信訪秩序好轉的“四下降一好轉”的良好局面。2007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召開了第六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為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指明瞭方向。黨的十七大報告從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高度,強調“要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信訪制度,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不僅明確了信訪工作的發展方向,而且系統回答了新時期信訪工作“怎麼辦、怎麼幹”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在當前社會矛盾多發的情況下,信訪問題是迴避不了的,必須長期不懈地抓下去;二是明確了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明確了信訪工作是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四是明確了做好信訪工作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客觀要求;五是明確了做好信訪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這對我們在新的起點上,以更寬廣的視野、更高的標準認識和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

(三)信訪工作的重要作用。

信訪工作作為各級黨委、政府聯繫群眾的橋樑和紐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是密切聯繫群眾的橋樑紐帶作用。信訪部門既要代表黨和政府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及時彙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為各級領導機關科學決策、完善政策、改進工作提供參考,又要通過督促解決信訪問題,增進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與感情,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是保障群眾利益的維權作用。社會和諧與否的重要標誌之一,就是看人民群眾能否順暢地表達願望和心聲。人民群眾通過信訪方式反映問題、提出訴求,是對黨和政府的信任。通過信訪工作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既可以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又可以推動民主管理。三是完善政策措施的“調節器”作用。當前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有一部分是由於少數地方政策不落實以及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引起的。通過對群眾來信來訪進行綜合分析,可以發現一個時期、一定領域內存在的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和改進政策的建議,從而建立政策反饋和糾錯機制,發揮政策“調節器”的作用。四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減壓閥”作用。追求社會和諧、穩定不是要掩蓋矛盾、壓制矛盾,而是要積極引導群眾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解決問題,形成妥善處理矛盾的機制,從而保持社會的持續平安、有序、穩定。五是改進工作的監督作用。從信訪統計分析可以看出,有一定數量的來信來訪是對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少數公務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群眾對這類問題的投訴是對我們工作的一種監督。處理這些信訪問題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接受監督的過程。因此,我們要把來信來訪作為群眾監督的重要方式,積極主動改進有關工作。

二、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主要原則

(一)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全黨全國工作大局,牢記為民宗旨,發揚務實作風,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新時期信訪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及時反映社情民意、著力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構建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形成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新機制,推進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三)新時期信訪工作的主要原則。

1、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就是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瞭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條原則是在總結信訪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體現了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明確工作責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信訪事項原則上由事發地政府解決,事發地政府解決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級政府解決,下級政府不能將矛盾直接推給上級政府,有利於分清政府間的責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在明確信訪事項歸哪一級政府負責後,主管此項工作的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具體辦理的責任,不能把矛盾推給政府。

3、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解決問題”,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解決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對於投訴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政策規定的信訪事項,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解決;對於既缺乏事實依據又不合法的信訪事項,要講清道理,堅持原則,決不能“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是指要提高處理信訪問題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當地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初訪”,不能讓小事釀成大事,小矛盾釀成大矛盾。“疏導教育”就是要做好說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導群眾情緒,並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訪,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只強調一個方面,需要綜合運用。

4、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首先,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強調治本。其次,強調及時化解矛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第三,強調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重要性。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5、責任原則。是指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不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處理信訪事項,造成後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信訪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環節中,強化了有關行政機關和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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