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哪些罪名正在離我們漸行漸遠(一)

時代在變革發展,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修改,把不再適用的條款去掉,增加新的條款,使法律與社會相適應是法律的基本特徵。那麼,哪些罪名離我們已經漸行漸遠了呢?

今天說的罪名是“投機倒把”罪,這個罪進入刑法是1979年我國制定第一部刑法時確定的。刑法第117條: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118條: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這是1979年刑法對於投機倒把罪的規定。

投機倒把罪寫進刑法之前,投機倒把就一直是打擊和處理的對象,只是沒有刑法規定而已,在那個計劃經濟的年代,物資匱乏短缺,幾乎所有涉及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的東西和物資都要憑票或計劃供應,人們要想獲得多於計劃的東西或者想在計劃外賣出東西,一般就涉及到投機倒把,這是為當時的規定所不允許的,在刑法制定之前的幾十年裡,對投機倒把的打擊往往隨著物資的多少和社會的穩定程度不斷變化,而且在不同的時期也有不同的稱謂,比如投機倒把說成是“復辟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尾巴”“挖社會主義牆角”等等。在1979年刑法前,投機倒把更多的是一種政治罪名,往往是通過政治運動的方式來打擊和取締。當然在1979年頒佈刑法後,也沒有完全阻止運動的開展。

198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當年就有幾萬人因投機倒把而獲刑,雖然這都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判的,但因為刑法規定的比較籠統,擴大化在所難免,著名的當屬溫州的“八大王”事件。因1979年刑法對投機倒把規定的比較籠統,因此,被人們稱作刑法的三大“口袋罪”之一。投機倒把在1980年代發展出了一個具有時代特色的稱謂,那就是“倒爺”。

1980年代出現的“倒爺”是人們對哪個年代投機倒把的形象稱呼,也就是人們所說的“二道販子”或者賣空買空的“皮包公司”。在這群“倒爺”和“皮包公司”裡,有一部分是有官方背景的,被人們形象的稱為“官倒”,“官倒”利用計劃指標和市場的差價賺取暴利,廣大人民群眾對“官倒”無比的憤慨。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憑著頭腦靈活和肯吃苦,賺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但隨著市場的開放和物資的豐富,“倒爺”也在我們的眼前消聲滅跡,投機倒把罪也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終於在1997年的刑法修改中不見了它的蹤影。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國務院在1987年頒佈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直到2008年的1月才宣佈失效。隨後,隨著全國人大對其他相關法律中投機倒把條款的修改,投機倒把這一帶有歷史烙印的罪名和稱呼終於遠離我們的視線。雖然投機倒把罪沒有了,但資本的趨利性加上人的本性所致,投機倒把並沒有銷聲匿跡,有些已為市場所接受,有些變了花樣,而有些則是赤裸裸的投機倒把,只是現在國家不再對此過多的干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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