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地方居委會有權提任業委會主任嗎?

住安LBS


居委會就是一個村民自治機構,業委會是業主自治機構,居委會也不是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機構,更沒有行政權,就好像兩個不同的獨立公司一樣,我這公司能認命你公司經理嗎?驢唇不對馬嘴啊。


HelloSeny


首先:居委會為群眾性自治組織,所以,居委會沒有任何權力決定業委會主任!居委會的憲法定義和村委會同級!

但是,各地政府基層或多或少放大居委會的權力,導致村委會事務過多,人員流動大,從業者對業務不精!從而違規操作!所以居委會是無權決定業委會主任人仁選的!

其次:法律明文規定,業委會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沒有任何特權,業委會主任更沒有特權!業委會的權力為業主大會依法授予!

但是,現實中,由於業主不懂法,不爭取自己合法利益,加上業委會違規運作,業委會變成個別人的“官職”,以此名義搞特權,更有作為撈利益的工具,這是明顯違法違規的!業主可以依法聯名提起罷免!

最後: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的直接管理部門,依法為房管局物管科;街道和居委會配置“物管專員”,居委會有指導和監管業委會的權為,但必須依法依規;小區內部事務應由業主大會決定(不違法情況下),所以居委會無權提任業委會主任!

針對第二個問題,業委會主任欠物業服務費,如證據確鑿,且物業公司服務無過錯,依法可起訴;並依法討收!

業主心聲認為:依法依規合理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是法律賦予公民作為業主的權力!

建設和諧家園是黨和政府的初衷!任何組織和個人無超越法律的特權!業主大會代表小區大多數業主權益,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是業委會行為規則的最低要求!小區業主全民監管是實現規則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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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茶君茗韻添香


社區是沒有這個權力指派業委會主任的。但是,現實中,確實是有社區因為和物業公司牽扯不清的關係,而根據物業公司選中的人選指派業委會成員。造成這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由於業主的自私自利和一盤散沙的特性,真正在“雙過半”這個程序上是很難過關的。絕大部分業主只有自家漏水了啥的,才會希望有人維權。否則,想超過一半以上業主的情況幾乎不可能。真正參加選舉的業主,到場的十分之一都不可能。

2.社區雖然沒有直接指派業委會成員的權力,但是卻可以從程序上指出業委會無法成立。或者,由於只有絕對少數業主參與,最後為了成立業委會而形成妥協。最終形成由物業公司熟悉的,喜歡小恩小惠的人來作為業委會的主任。

3.從形式上社區是不可能,也沒有這個權力指派業委會主任的。畢竟業委會屬於社會組織,屬於業主自治的組織。從性質上,業委會其實和社區是平等的。但是,社區對業委會的成立有監督和指導作用。也正是這個監督和指導,很多時候就成了成立業委會的絆腳石。


4.說白了還是業主自己不知道珍惜權力。在真正需要大家支持成立業委會時,大家都隱身了。而當自己權益被侵害了,也就發發牢騷,或者不願意交物業費。

如果全小區所有業主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試想,縱然社區想指定自己的人員,在場的業主又能同意嗎?真正的業主出現了,任何人也無法阻止真正的業主代表,真正的屬於業主自己的業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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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業委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正副主任由委員推舉產生。這是基本規定。但是,具體操作中會出現一個情形,即第一次業委會沒有召集人。因為按照規定,業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但是,業主大會選舉完業委會後,推舉正副主任前就沒有人召集會議。那麼,第一次推舉正副主任的業委會就只能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召集。籌備組組長由街辦派員擔任。如果恰巧居委會主任又是街辦委託的籌備組組長,就會出現居委會主任召集第一次業委會會議推舉正副主任。作為會議召集人,應當有權向會議推薦候選人交由會議表決。這個程序沒有法律具體規定,因為業委會是委員表決制,主任與委員擁有同等表決權,實際上正副主任只比其他委員多了一個召集會議的權力。問題後邊表述中提出的業委會主任欠繳物業費的問題,是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按照業委會成員任職資格規定,欠繳物業費的業主沒有擔任業委會成員的資格。如情況屬實,可以將相關情況直接通過業委會其他成員將情況提交業委會會議討論,業委會會議可以建議主任辭去業委會成員,或者提議將此情況報告業主大會,請業主大會表決罷免。如果業委會拒絕做出處理,也可以將此情況連同業委會的態度一併報告社區居委會和街辦,請求街辦以指導意見的方式,要求業委會按照程序做出處理,指導意見可以在小區內醒目位置張貼公告。


雨軒品茗2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利提任業主委員會主任的。建設部頒佈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則規》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自薦產生。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的群眾組織,他擔任著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宣傳, 社區居民糾紛的調解、未成年人保護、殘疾人、退休人員等管理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起著監督和指導的作用,是物業管理區域內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的成員之一,但他沒有權利提任業主委員會主任。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差額選舉產生,通常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6. 具備必要的工作。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是由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後七天內召開的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的,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主委員會後,30日內會必須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該嚴格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可以參與,但理論上不能直接認命,要根據業主大會選舉結果報備社區居委會。居委會對小區事物有指導作用,非原則性問題居委會不會過多幹預的。一般選擇性問題業委會可以找居委會溝通並報備,大原則問題或者方向性問題,居委會有權直接干預。

第二個問題,業委會不繳納物業費可以向居委會,物管辦投訴,

任何業主都有義務繳納物業費,

但是催費的前提條件有以下幾點:

1.物業公司本身工作有沒有重大失誤?

2.出現問題瑕疵有沒有及時整改或提供整改方案?

3.業委會給予物業公司合理性建議有沒有采納?

4.業委會主任不願意繳費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說了以上4點,我們再聊聊對策:

1.如物業公司自身有問題,那就及時的整改,

2.保持良好的溝通,畢竟業委會一般是業主選舉出來的,還是有一定的群眾基礎的,

3.明確物業公司權責,並把工作定期呈現,讓業主知道物業公司應該幹什麼,幹了什麼!

4.保持和大部分業主的有效溝通。

最後說一下如果業委會主任因個人原因不繳費我們該怎麼處理:

1.上門催繳並保留好音頻視頻證據,

2.書面催交併保留好音頻視頻證據,

3.視頻音頻留證與業委會主任溝通證據,

如果是視頻和照片建議以當日報紙在音頻,視頻中提現作為輔證

4.通知媒體介入,

5.材料彙總交給居委會,或者物管辦,或者房管局,同時交給當地民生類節目或者有權威的自媒體。


物業小明


這是兩個性質不同的自治組織。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屬國家機構的地方機構中最低一級的自治組織,具有行政職能。但又不是行政機關。這在憲法中有法律規定。而業主委員會,是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維護業主財產權力的自治組織。沒有行政職能。只就業主財產權維護開展的工作,受業主鑑督,受業主大會受權開展工作。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受權的各項規定工作。如果行為過當所引起的事件,由業委會成員個人承擔。問題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社區居委會無權提任業委會主任,但對業委會有鑑督和特殊情況下。即業主委員會成員缺失招集不起業主大會時,可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員,組建業委會。但業委會成立由業委會開展工作。社區居委會不得幹於業委會工作。


溪山山人


根據現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街道辦對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工作有監督和指導之責。

什麼是監督和指導,具體執行中不夠明確。人大法工委建議把這個領導作用明確起來。

先行一步的上海和深圳特區,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中,都進一步明確,社區或者居民區的D委,對小區的物業工作起領導核心的作用。還建議推薦適合條件的上述機構人員進入業委會,在政治上,組織上,能力上和機制上發揮引領作用。

今後其他地區的條例修訂也要這樣做。

首次選舉業委會的地方要成立業委會籌備小組。

籌備小組由街道辦直接領導,對小區的重大事務有最後決定權。

但是業委會成員是由小區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居委會沒有任命業委會主任的權力,還是要經過選舉程序。



醉太平II


啥業委會主任真拿自己當好人呢?

業主自釀苦果自己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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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是道德好,業務精通,尊紀守法的人成立業委會,真是小區的一大幸事!相反後患無窮,有一小撮人想成立業委會的人都想瘋了!想必真有油水呀,不然不能臉都不要了要成立所謂的業委會。經大家這麼一說,成立業委會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張羅成立業委會的人素質高紙不齊,目的不純且動機不好,所以,業委會反到演變成坑業主的禍端,形成了小區管理惡性循環!朋友們想想我們都想過著舒適安逸生活,特別是中老人年一輩子忙綠到頭來讓這業委會鬧騰的浸食不安,我們有社區和公檢法為我們討公道這才靠譜,業委會大多數吃物業費開支,終了還解決不了什麼問題,反而更添堵。我天地良心告誡朋友,不支持成立!


九智用戶164809192984


如果加強街道對小區業委會的監督和領導權限,業委會本應該屬於專業管理居民事宜的街道管理,這才是正確的方向,同時理應界定清晰物業公司屬於建委管。

一旦管理機關界定清晰後,很多事都會解決,物業行業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失誤也會慢慢消失。物業行業才能步入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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