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 社保基礎知識

社保基礎知識

一、社保的概念

從內容上說,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

二、社保有哪些及具體內容

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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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資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2、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0%,你自己繳納8%;

3、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男職工60歲,女職工5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的女幹部55歲)

4、月領取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5、基礎養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社保繳費基數)/2 ⅹ累計繳費年限ⅹ1%

6、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總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7、社保基數的確定:由勞動部門根據社會統計部門相關數據確定,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基數不是固定的。

8、A、參保職工繳費年限雖已滿15年,但其年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可以不再繼續繳納?

答:該職工還需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繳納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B、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還沒有達到15年,能否領取養老金?

答:該職工只能領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總額,不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或根據有關政策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直至達到滿足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例如:王某交了2年社保,社保每個月自己交187元,公司交450元,交了兩年自己個人賬戶總額:187*12*2=4488元,公司交的總額:450*12*2=10800,等到王某65歲退休時只能領取個人賬戶的4488元,公司交的不能領取如需領取則要一次性補交剩餘13年的費用:(187+450)*12*13=99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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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

1、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並逐步擴大到城鎮居民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醫療保險的繳費: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8%,你自己繳納2%;

3、大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大病醫療保險費:100元/年。單位繳費50%,50元,個人繳費50%,50元,每年交一次的。

4、A、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B、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按不同年齡段以不同比例劃入個人賬戶,以職工月繳費工資總額為計入基數:35週歲以下劃入3%,36-49週歲劃入3.2%,50週歲至退休的劃入3.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本人上年度養老金或退休費的3.8%的比例計入,年滿74週歲按4%的比例計入。

5、個人賬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A、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B、到定點的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C、住院費用中需要自付的費用 D、用於支付家屬醫療費用

6、注意事項:原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參加醫療保險後,因各種原因停保的,須在3個月內辦理手續,超過3個月則按首次參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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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

1、 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職工在失業時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條件:

A、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B、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C、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1.5%,個人繳納0.5%。

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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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

1、 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用來保障職工和職工未就業的配偶再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情況下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

生育保險費的繳納: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3、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繳納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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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

1、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或的物資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工傷保險的繳費:(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

3、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D、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E、患職業病的

F、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收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G、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況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收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亂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不可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A、 因故意犯罪

B、 醉酒導致傷亡的

C、 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程序: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工傷申報流程:

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7、申請事項欄,應寫明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簽字。

8、用人單位意見欄,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見。

10、此表一式二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核實

工傷認定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中止

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送達

工傷認定結論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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