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如果你有能力還款。而不履行義務,可能構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那麼,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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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的相關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損毀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則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個人的罰款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五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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