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 连卖两台!大连一男子把租赁公司汽车当自家的了

陈某是辽宁大连瓦房店人,在大连某汽车租赁公司任职。2014 年 11 月的时候,陈某偶然之间与赵某相识,听说赵某想买一台车,陈某突然灵光一闪,脑海里出现了租赁公司的那些车,于是他主动向赵某介绍自己在汽车租赁公司上班,是公司合伙人,他有权利处理公司的一些豪车,陈某抛出了低价的诱饵。

赵某对陈某的话信以为真,尤其是他抵制不住低价的诱惑。当年陈某驾驶着一台黑色奔驰,这台车是租赁公司的,他作价 15 万卖了给赵某。价值 100 多万的车,15 万就买到手了,赵某觉得自己捡到了大便宜,到处炫耀。

赵某的朋友王某得知这个消息后,非常羡慕,也想占这个大便宜,也要从陈某公司买处理的豪车。王某提出想要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当年该车市场价将近 200 万,陈某很"大方",他从租赁公司租来一台丰田霸道,作价 28 万多卖给了王某。真不是自家车,就随便卖个"白菜价"。

卖车后,陈某并没有将奔驰车真正交付给赵某,收了钱却不给车,赵某急了,可此时陈某已经不见人影。没多久,王某开的丰田霸道也被大连某租赁公司追回,知道此时,王某和赵某都傻了眼,到手的鸭子就这么都飞了,原来自己掉一场骗局里了。

隔了一年,陈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另外,陈某犯罪后,其父亲拿出全部财产替儿子进行补偿被害人,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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