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心塞!莆田一男子为"小三"花100多万,法院这样判!

秀屿法院

另一半出轨了

ta赠与“小三”的财产

能否要求返还?

当然能!

“刷我的卡”

丈夫赠与“小三”159万

为长期保持与“小三”的亲密关系,莆田一男子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100多万元赠予“小三”,后来还索性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小三”使用。

近日,莆田的林女士将丈夫杨某及其“小三”康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小三”150多万元行为无效,判决康某返还钱款及利息。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康某归还1353398元。

心塞!莆田一男子为


为讨好小三,花费百万

林女士与杨某自1980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共生育三个子女。林女士主张,自2010年起至2018年年间,杨某与康某认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期间,康某以各种理由找杨某索要钱财。杨某为了讨好康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在妻子林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卡24次转账给康某共计1005998元。后来为了方便,杨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康某保管使用。康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先后通过银行ATM机取款123次共计559500元,在酒店消费2900元,杨某还花费26800元为康某购买了一部二手车,合计1590198元。现林女士请求法院确认杨某向康某赠与行为无效,并赔偿利息损失。

矛盾无法协调,引发名誉权诉讼

康某辩称不清楚林女士与杨某二人是否系夫妻关系,部分转账系杨某向其借款和投资款,部分款项系杨某购买海鲜,部分款项系杨某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往来。

还有部分款项及2900元酒店消费系处理名誉权纠纷及消除影响的花费。因2018年初开始林女士在朋友圈、微信群等散播康某是“小三”的信息、视频等,双方家庭及中间人约在酒店就处理双方家庭矛盾达成初步意见,产生了通过中间人调解去广东腾讯公司处理删除QQ、微信等渠道上信息、视频等费用。

另查明2018年7月,康某起诉林女士,自2013年起多次公然造谣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林女士停止侵犯害,登报道赚,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及经济损失300万元。因证据不足,秀屿法院判决驳回了康某的诉讼请求。

有悖公序良俗需全额返还

因杨某缺席审判,致本案无法调解。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林女士主张1590198元,因其中通过ATM机取款的210000元,没有监控录像等佐证,且康某提出异议,法院没有采信,购买二手车的26800元,林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系购买给康某,法院不予支持。康某主张上述款项属经济往来及名誉权纠纷花费,并非赠与,但均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综合银行流水明细、监控录像及康某庭审质证情况,法院认定康某从杨某处共计获得135339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女士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超过30年,建立了较为坚实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杨某未经林女士的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1353398元无偿给康某使用,该行为属于赠与。因该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林女士的财产权益,事后也未得到林女士的追认,故该赠与无效,受赠人应予以返还。林女士诉求确认赠与无效并予以返还,法院予以支持,诉求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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