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一、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活動。行政複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後救濟措施。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四、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五、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是多少?
如果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六、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複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七、行政複議的流程。
八、如果已經申請了行政複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通過解決行政爭議來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一般情況下,由申請人自己選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中的一種方式。所以,您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您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如果法律、法規設定複議前置的,您應當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
九、行政複議收費嗎?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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