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第58期:《前員工被拘大半年,華為應當主動迴應輿論關切》


第58期:《前員工被拘大半年,華為應當主動回應輿論關切》

網易之後,華為也攤上事了。不過與網易相比,華為的這件事要大很多很多。網易最多是涉嫌勞動違法或者對待員工不人道,而華為有關人員動用公權機關將前員工刑拘251天的行為,嚴重者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

綜合媒體報道,事情的經過大致是這樣的:李洪元在華為工作12年後,打算續簽合同被華為拒絕。雙方協商確定由華為給李洪元補發33萬餘元離職補償,後華為通過私人賬戶向李轉款30萬餘元。幾個月後,李洪元又向法院起訴華為,索要年終獎總共20餘萬。不久,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先後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在被羈押251天之後,李洪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在離職之前,李洪元曾舉報其所在的部門業務造假。

李洪元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犯罪,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敲詐勒索的典型結構是:行為人產生非法佔有的故意——行為人實施威脅或恐嚇的行為——相對方產生心理恐懼——相對方基於恐懼處分財產——行為人非法取得財產——相對方遭受財產侵害。也即,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核心關鍵只有兩個:一是獲取的財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二是是否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獲取的財物。

李洪元索要的款項包括離職補償金和年終獎金兩部分,其中年終獎金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請求,手段合法,請求是否成立由法院判決,不存在敲詐勒索的問題。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的,只剩下這筆30萬餘元的離職補償金。而要判斷這筆款項是否涉嫌敲詐勒索,只需要看:李洪元索要30萬餘元的離職補償金有無法律依據以及華為支付相應的款項是否是基於李洪元的威脅、恐嚇所導致的心理恐懼。

先來看索要離職補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這個問題又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包括李洪元是否有權索要離職補償金和李洪元有權拿到多少金額的離職補償金。一般而言,只要李洪元有權索要離職補償金,且其實際索要的金額不是高的特別離譜,那麼李洪元就不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犯罪。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員工有權和公司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洪元提出續簽合同被華為拒絕,是華為首先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華為此時有法定義務向李洪元支付經濟補償。至於補償多少,雖有法定標準,但也允許雙方自行協商。就算華為支付的金額比法定標準多一點,但考慮到由此節省的協商甚至訴訟成本,對於一個巨無霸企業來說,多出來的這點錢未必就是損失。

因此,結合李洪元的實際年薪和30萬元的補償標準,很難說李洪元拿到這筆款項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僅憑這一點,李洪元的行為就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法定要件。

再來看華為支付款項是否是基於心理恐懼。敲詐勒索在刑法上屬於侵犯財產類犯罪,如果沒有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動查處。因此可想而知,華為有關人員在報案的時候很可能會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是如何被威脅、恐嚇以及自己是如何在恐懼心理支配下不得已向李洪元匯款的。但問題是,華為是否是因為被敲詐而匯款,不能只看華為方面怎麼說,還要看李洪元怎麼說。遺憾的是,如果不是李洪元及時提供了協商錄音,還原了真實的協商過程,那麼辦案單位很可能會根據華為方面的口供認定李洪元實施了威脅或恐嚇。

索取離職補償金具有法律依據,轉款金額是基於雙方協商確定,李洪元怎麼會突然身陷牢獄之災呢?李洪元曾經舉報所在的部門業務造假或許能為人們提供些許線索。李洪元向媒體透露,其所在的逆變器業務,是一個通過政府補貼而存在的行業。該部門存在長期的業務造假,甚至存在公司大量資金被佔用的情況。如果李洪元所言屬實,那麼公司有關人員可能會涉嫌詐騙、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司法機關真正應當查處的不是李洪元,相反應當是那些騙取、侵吞、揮霍國有資產的人。並且,如果當時有人以故意捏造的事實對李洪元進行舉報,那麼司法機關不應當僅對李洪元一放了之,還應當對誣告陷害李洪元的人進行依法查處。

李洪元向媒體透露,警方抓捕他的理由先後有職務侵佔、洩露商業秘密和敲詐勒索。如果這個說法屬實,足可想見華為在當地強大的司法動員能力。不過,法律乃國家公器,司法絕不可任人驅使。華為在很多領域掌握著世界領先的技術,被很多國人引以為傲。但從李洪元事件來看,華為也是眾多市場主體中的普通一員,在追逐利潤和對待員工方面跟其他公司並無二致。既然華為也可能犯錯,也可能幹壞事,那麼對華為就不能一味護短甚至神化,相反公眾對華為更應當睜大眼睛、促其更好的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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