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合夥失敗產生糾紛 司法拘留顯示法威


合夥失敗產生糾紛 司法拘留顯示法威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楊某英與被告衡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被告承包工程並進行經營管理,原告楊某英只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宜。協議達成後,原告楊某英按約定出資180000元,被告衡某承包了工程並進行了施工,原被告之間合夥關係成立。2015年3月13日,被告衡某給原告楊某英出具借條一張,對原被告合夥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2016年4月1日,被告衡某給原告楊某英出具還款計劃條據,對共計從楊某英處借款380000元的事宜,進行了還款金額及還款方式的約定。此後,被告衡某向原告楊某英支付了120000元。2017年4月16日,被告衡某就餘款260000元向原告楊某英出具借條一張,被告衡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被告楊某梅在擔保人處簽名捺印。後來,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部分金額,從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條據起截止2017年7月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95000元,剩餘185000元未支付。

審理情況

原告楊某英於2018年1月22日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文縣法院提起訴訟,後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撤訴,文縣法院依法作出(2018)甘1222民初25號民事裁定書准許原告撤訴。2018年2月1日,原告又以合夥協議糾紛為由向文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兩被告償還原告185000元。文縣法院立案後經公開審理,依法作出(2018)甘1222民初2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衡某向原告楊某英支付185000元,被告楊某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被告提起上訴,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衡某分期支付楊某英人民幣16萬元。(2018)甘12民終414號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衡某向楊某英支付了人民幣3萬元,剩餘13萬元一直未支付。

執行情況

2018年11月7日,楊某英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楊某英與衡某、楊某梅達成長期履行協議,案件進入終本程序。2018年12月15日衡某還款3萬元,剩餘10萬元未按履行協議內容向楊某英支付。2019年8月9日,楊某英申請恢復執行,執行人員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執行過程中,衡某多次寫下還款承諾,但均未兌現,執行人員依法將其納入限高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彰顯司法權威,文縣法院於2019年10月22日依法對衡某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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