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大方一男子提供偽證被司法拘留10日

大方一男子提供偽證被司法拘留10日

● 以案說法

近日,大方縣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中,原告劉某某(男)主張與陳某某(女)有共同債務20餘萬元,並提供“借條”1張、“收據”2張予以佐證,要求判決二人共同償還。陳某某對此不予認可,申請鑑定“借條”和“收據”真偽,劉某某拒絕鑑定。

經主審法官及陳某某仔細辨別,結合劉某某對證據形成時間前後說辭不一,在法官和陳某某的質問下,劉某某最終承認了提供偽證的事實。

大方縣法院法官表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為規範當事人訴訟行為,維護訴訟秩序,彰顯司法權威,大方縣法院依法對劉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罰款2000元的處罰。(貴州日報記者 王小秋 整理)(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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