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11执11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轩辕路89号南湖春城36幢603室
身份证号:3411251988****127X
立案时间:2020-01-03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巴科隆家居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益明人民币55153元及利息损失(以5515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示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巴科隆家居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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