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提交哪些资料?

转自:找法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提交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三)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六)

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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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十二)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十三)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十四)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二、分公司财产区分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

(二)

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运作机制

(一)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2、 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3、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职公司经理、不设监事会,可设1-2名监事。

(二)对财务监督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款单,以供检查。

3、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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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1、《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者归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后者则归入《公司财务、会计》,二者毫无实质差别,仅仅是个别字词的出入。

3、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内容毫无二致的两个条款造成了立法的重复,实属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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