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我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件当庭宣判

3月3号,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珲春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月26号,马川子乡五二村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姜某的住处进行排查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姜某拒不配合接受政府指令进行防控排查,以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的摸排调查工作。并辱骂、推搡出警民警。市人民检察院3月2号向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3月3号,市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专设隔离法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鉴于姜某有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郎鹏

我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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