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永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日前,永安法院对颜某顺等7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分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苏某令、吴某桥、林某梁、曹某鑫、郑某铭(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陆续共同出资180万余元成立“兴融”、“融E借”等网络放贷公司,先后购买14234条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高利放贷。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进行恐吓、辱骂和滋扰,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友归还借款,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与此同时,被告人颜某顺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还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39万条,用于个人使用。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为实施网络小额款贷,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不法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颜某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辱骂、滋扰,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七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永安区长期聚集在一起,以“软暴力”的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应从重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节,永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颜建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黄崇权 郑科强来源: 永安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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