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海口甘波等54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罪名准确 量刑适当

4月2日上午,省高院对涉案人数众多、公众关注度高的甘波等5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甘波等54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罪名准确 量刑适当

经查,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甘波便伙同陈昌红等人在居住地海口灵山镇东营一带,实施强占土地、伤害村民等违法行为,逐步称霸一方。2013年,海口市政府对江东地区进行大开发之后,甘波纠集陈昌红、李方智等人,以亲属、同乡、狱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团伙充当打手和帮凶,盘踞江东一带,对江东地区工程建设行业非法控制,形成一个层级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组织。

海口中院一审认定以被告人甘波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惩处。并对涉黑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对没收的财产中,无产权证书的房产,判令主管部门拆除。一审宣判后,甘波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依法全面审查,认为案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量刑适当;认为甘波等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甘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于2013年8月,甘波在之前取得的财产与犯罪活动无关,应依法返还的上诉意见。省高院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虽成立于2013年8月,但一审判决同时认定甘波等人在组织成立之前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步积累资本,甘波被扣押、查封的财产都与犯罪事实相关,应当予以没收。

二审承办法官王丹丹表示,在审理涉黑性质组织案件过程中,务必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及时清查涉案财产,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决不让其死灰复燃、做大成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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