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 專家:法律鼓勵公民拿起正當防衛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這些天來,引起全國關注的“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案”

終於塵埃落定,昨天(9月1日)傍晚,崑山公安發佈警情通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崑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我們根據現場勘查,現場走訪,屍體檢驗,視頻監控等手段,綜合得出這個結論。這個案件,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我們接下來將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立即釋放。”

專家:法律鼓勵公民拿起正當防衛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專家:法律鼓勵公民拿起正當防衛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在此前關於於海明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討論中,有律師和法學專家認為,於海明在搶過長刀並砍傷劉海龍後,在劉海龍已經逃跑的情況下仍進行追砍,超越了正當防衛的範疇。對此,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認為,引起這樣的疑問,主要是由於此前信息不對稱所致。但在崑山公安1號發佈警情通報後,事實如此清楚的情況下,絕大部分人都應該認同它屬於比較典型的一起正當防衛案件:“因為對後面追砍的這個行為性質到底怎麼定,確實有不同的意見,現在警方給出的一個事實,他確實有追砍行為,那麼這個追砍行為首先他沒有造成後果,兩刀都沒砍上,一刀砍空了,一刀砍了汽車;第二點,即使有後面的追砍行為,他也是整個防衛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他當時的現實威脅並沒有排除,這種情況下即使有追砍,也還屬於正當防衛行為的一部分。”

專家:法律鼓勵公民拿起正當防衛武器 即使能跑也可以“不跑”

8月2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江蘇檢察在線”曾發表名為“100起刑事案告訴你,正當防衛還得靠跑!”的微博,引起激烈討論。南大法學院教授孫國祥告訴記者,早在2017年“於歡案”發生後,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發表名為《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文章,指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一方面對正當防衛掌握過嚴,另一方面對防衛過當適用過寬”。但孫國祥也表示,從鄧玉嬌案、到於歡案,再到如今的於海明案,這樣的情況正在悄悄發生轉變:“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現在對正當防衛,人們的觀念,包括司法實踐中,應該說尺度把握得更加寬鬆一點,應該從立法精神這個角度來講,正當防衛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維護他人的權益,我是正義的,你不法侵害是惡的,我即使能跑,但是我不跑,我勇敢地拿起正當防衛這個武器,來制止你的侵害,那我們法律上也是鼓勵的,從這個案件裡面可以傳達這麼一個信息。”

同時,該案件由於其戲劇性的發展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明表示,公安和檢察機關合法使用法律條款,對社會詳細通報,客觀上起到了以案釋法的作用:“對司法機關來說,對今後辦理這類案件也有積極導向作用,是個範本。對以後類似行為有參考意義,示範意義,公安司法機關這樣做,針對本案,道理是站得住腳的,並不是說正當防衛就沒有條件了,要反思怎麼正確理解、掌握和適用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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