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聱牙佶屈,純粹是法律人的“小九九”嗎?
作者簡介:郝冬白,男,漢族,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有些法律聱牙佶屈,純粹是法律人的“小九九”嗎?
一、有人曾經想用經文作為規則來統治這個世界
有人曾經是想用經文作為規則來統治這個世界的,比如中世紀出現的《聖經》,除了上帝和以色列人的契約之外,還記載了人與人之間的財產契約,《聖經》甚至還記載了類似現代國際間協議的東西。但起草經文的人私心太重,他在經文中加了一些神秘的東西,說的高雅一點也就是神學,這些東西非常不穩定,要作為規則不穩定是大忌。
但是,您如果讀《聖經》,您可能發現它滿篇都是法律:
《聖經》雖然是神學,涉及法律也很多,
它分《舊約》和《新約》,其中曾說起“契約”。
契約起源古羅馬,萬民法中初露尖尖角,
梅英著作《古代法》,認為是伊壁鳩魯的成果。
實際在古代以色列,
契約思想已成活。
《聖經》本身是契約,
上帝給人以罪課。
上帝是以色列的神,
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嘍囉。
第一次立約是亞當後裔諾亞之約,
人類因諾亞方舟而以存活。
洪水過後上帝與諾亞立約,
把虹放在雲彩中,
就算是與地立約。
公元前1800年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
立約見證是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男子受割。
上帝與摩西也有契約,
“摩西十誡”在石板上被鐫刻。
這就是古以色列民族的基本法律,
敬奉與法櫃警示勿作惡。
此後,上帝與君主大衛、所羅門進一步續約,
主要是要求他們遵守法律義務不要作惡。
除了上帝和以色列人的契約之外,
《聖經》還記載了人與人之間的財產契約。
《聖經》裡記載了類似於現代國際間協議的契約,
不注重於當事人的內在意思表示,
更注重契約的外在驅殼。
《舊約》裡耶和華神是一個立法者,
民、刑不分,實體程序不分是該法律的內存和外殼。
制定了審判紀律,
法官一定要好好把握。
在《申命記》中說:
“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於神對權利義務的分割”。
在《利末記》中說: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袒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居,”,心不可偏頗。
不可作偽證,不可在訴訟上屈枉正直,
要按照行為人的行動判決。
“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唯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就以憤怒、惱恨報應他們,”給他們以災禍。
從哪個時候開始,基督教就有了神權和世俗權的鬥爭,這種鬥爭在基督教社會一直延續下來。
耶穌遇到巧言人之詰問:“凱撒的物當歸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沒有法律的外邦人如果順著本性行法律上的事,雖然他們沒有法律,但是結果與有律法的人所得到的結果是一樣的,即自己就是自己的法律。
耶穌的死,按照羅馬法是他違反了羅馬的法律,按聖經的解釋是為人類在贖罪。
美國偉大的思想啟蒙加托馬斯.潘恩在《常識》中就說:“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在信奉天主教的國家裡,國王和神甫是費盡心機,竭盡全力不讓人民瞭解這些經文的。”
二、和經文相比,法律就實在的多了
這怎麼行呢?神學降低了經文的實用性,這種規則不能很好地處理日常事務,可是他們卻成為成長法律的土壤。
可是,法律就非常通俗易懂嗎?也是未必,但是和經文相比,法律就實在的多了。
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說:“從最普遍、最廣泛的意義上說,法律就是一種運動的規律,這種規律無差別的適用於所有種類的運動——不論這種運動是生命的還是非生命的運動,也不論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運動。”
威廉.布萊克斯通進一步說:“正因如此,我們才既把運動學、萬有引力學、光學、機械學的規律稱作‘法’,同時又把存在於自然界和國家中間的規範也稱之為‘法’。這種運動的規律是由某些地位較高者預先設定的,所有地位較低者必須遵守之。”
三、這些法律這麼不好理解,絕對不是法律人的“小九九”
法律中,也有聱牙佶屈的,讓人不好理解。為什麼不好理解,不單純是法律人的“小九九”,是因為在這個領域,一部分人是熟悉的,而大多數人與此無緣,根本沒有土壤。
喬治 . 伯納德 . 蕭伯納在《醫生的困境》中說:“所有的職業劃分,都是對抗外行人的共謀。”
這話用在律師身上,是可以這麼說,但還是有失偏頗。
有人說,如果我們檢查一下我們的司法程序的話,我們無疑將看到,這些程序太多,以致一個公民要經過許多麻煩才能重新獲得他已失去的財產或是獲得損害的賠償。但是如果我們從這些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關係去考慮的話,我們便將感到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並且將看到我們司法上的麻煩、費用、遲延,甚至危險性,都是每一個公民為著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價。
但這是因為法律人的“小九九”嗎?肯定不全是。因為法律,從它一出生,就屬於艱苦的學習才能掌握,並且還時常試探一個人IQ和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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