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买电动车的、卖电动车的、电动车肇事的都看过来

买电动车的、卖电动车的、电动车肇事的都看过来

2018年1月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出《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转发法院对涉电动车案件的判决,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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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局转发法院的判决,都是肇事的电动车(不限于二轮)被认定为机动车,进而驾驶人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法院判决除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外还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由于转发的判决字数较多,为节约大家作者其归纳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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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通知得到如下启示:

一、买电动自行车的,要看好车是否符合标准(时速不超过20千米/小时,重量不超过40千克;正在征求意见的新标准为: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重量不超过55千克;需要关注新标准的生效与否?),超标就属于摩托车,再无驾驶证,发生事故就按无证驾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生产销售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的,要看看自己的产品、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就你准备承担消费者肇事的赔偿责任吧。尤其是销售企业,不要忽略自己的赔偿责任。

三、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若发现肇事电动车有超标嫌疑应申请鉴定,一旦鉴定结论超标,就要提请交警按电动车为机动车处理,并根据其是否具有驾驶证按有证或无证驾驶确定事故责任。如果电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就要申请追加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单位为连带责任,以防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能力不足,保障自己的受偿权力。(本文是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春月律师撰写并推荐给同行做普法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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