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生活中息息相关的工伤保险,你不了解一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生活中息息相关的工伤保险,你不了解一下?

一、实施目的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全市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统筹管理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经办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当月基金收入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统一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预防费和工伤认定调查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全市统一管理使用。一般情况下,分别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5%和2%。特殊情况,需超出此比例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即:5000元以下医疗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以上医疗待遇及其它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六)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建立市、县(市)区数据库,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

(七)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管理。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考核管理工作。

生活中息息相关的工伤保险,你不了解一下?

三、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强化目标管理。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切实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每年度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基金缺口的,未完成征缴任务部分由当地财政垫付。

(三)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基金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存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各县(市)、区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结余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清查。审结后,于2009年12月底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结余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提取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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